第九节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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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各级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整体推进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1997年,全市建立并实施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对城、 乡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9月,市政
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新泰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新泰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分别发布施行。从10月1日起,全市城、乡
全部建立了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乡两级深入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
查审批程序,准确核实保障对象, 积极筹措保障资金。 年底发放了1997年第四
季度保障金2924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6497人,其中城镇居民183人,
月人均保障金44.80元;农村居民6314人,年人均保障金169.70元。
1993~1997年, 全市共发放救济金660万元。其中社会捐助资金50万元,救
济粮20万公斤, 各种衣被2.3万件,共救济贫困户103370人次。1998年,全市共
有农村6314人、城镇132人领到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发放总额116.8万元。
1999年初,重新审核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户数。城市保障人数
108户、288人,年保障金额13.44万元;农村保障人数6747人,年保障金额112万
余元。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均较上年有大幅度增加。根据省、泰安市民政部门和
总工会的文件要求,对驻新企业的困难户及需要保障的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
摸清了驻新企业贫困人员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驻新省属煤炭企业的特困职
工也与市内城市居民一样, 享受和领取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是年,城
市保障人数1538户, 4696人,年保障金额174.7万元;农村保障人数7414人,年
保障金额17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