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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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为保障企业和职
工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地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建立的一种社
会制度。
1988年2月成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1992年底,全市鉴证劳动合同4.3
万份,纠正签订手续不完备的合同8000余份, 纠正长期合同565份。在鉴证的同
时,帮助指导企业纠正不合法的厂规厂纪66条。开展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90人次,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6起(其中1起集体劳动争议)。抓好基层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83个,培训调解委员会成员560人。1993~1997年,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加大,指
导推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224个, 乡镇办事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27
个, 建立了29人的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队伍。5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9起,其
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起, 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100%,开展劳动法律、法规
咨询服务652人次,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种劳动争议纠纷。
至2000年,共鉴证劳动合同19.6万余份,纠正不完善合同及违法合同3.92万份。
市内推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319家,职工9.8万人。接待来信来访咨询6000多人次,
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57起, 争议标的额2000多万元,涉
及劳动者5000多人。其中涉及职工百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18起,为职工挽回经
济损失1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