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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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根据国家规定,对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军队干部、志愿兵、机
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
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
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
部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10个月工资计发。被
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抚恤金的三分
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抚恤金的四分之一。离
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
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是年底,将因战牺牲的王庆
伟、 李光珂、王悦发3烈士在农村符合招工条件的各一名亲属,分别安排到了全
民所有制单位当固定工人。
1988年对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再次提高,全市增拨抚恤金116000元。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
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自1993年1月起,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
每月45~5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55~60元。(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
村的,每人每月40~4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50~55元。(三)由原人武部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
加10元。从1993年1月起,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一
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每人每月80元。
1994年1月,"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凡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5~60元;居住城
镇的每人每月65~70元。(二)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55元;
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60~65元。(三)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
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3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94年,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现行规
定,发给家属抚恤金及定期生活补助费外,凡具备以下条件:一、被大军区以上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
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
20年, 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三、生前为师职、专业技术7级以上干部或军龄满30
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按一、二、三等给予特别抚恤,其中一等为15000元,
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
1995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
村的,每人每月65~7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75~80元。病故军人的家属,居
住农村的每人每月60~65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70~7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的标准不低于251
元。
1997年,对人民警察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的工资;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的工资;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的工资。
2000年,国家对抚恤金标准又进行调整。15年间,全市共发放抚恤金4058万
元。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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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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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等 │ 因战 │ 5340 │ 660 │ 6000┃
┃ │ ├─────┼──────┼────┼────┨
┃ │ │ 因公 │ 5180 │ 660 │ 5840┃
┃ ├────────┼─────┼──────┼────┼────┨
┃ │ 一等 │ 因战 │ 4000 │ 600 │ 4600┃
┃ │ ├─────┼──────┼────┼────┨
┃ │ │ 因公 │ 3870 │ 600 │ 4470┃
┃在 ├────────┼─────┼──────┼────┼────┨
┃ │ │ 因病 │ 3740 │ 600 │ 4340┃
┃ ├────────┼─────┼──────┼────┼────┨
┃ │ 二等甲级 │ 因战 │ 2120 │ 360 │ 2480┃
┃ │ ├─────┼──────┼────┼────┨
┃ │ │ 因公 │ 2010 │ 360 │ 2370┃
┃ ├────────┼─────┼──────┼────┼────┨
┃ │ │ 因病 │ 1920 │ 360 │ 2280┃
┃ ├────────┼─────┼──────┼────┼────┨
┃ │ 二等乙级 │ 因战 │ 1320 │ 360 │ 1680┃
┃ │ ├─────┼──────┼────┼────┨
┃乡 │ │ 因公 │ 1240 │ 360 │ 1600┃
┃ ├────────┼─────┼──────┼────┼────┨
┃ │ │ 因病 │ 1200 │ 360 │ 1560┃
┃ ├────────┼─────┼──────┼────┼────┨
┃ │ 三等甲级 │ 因战 │ 900 │ 150 │ 1050┃
┃ │ ├─────┼──────┼────┼────┨
┃ │ │ 因公 │ 880 │ 150 │ 1030┃
┃ ├────────┼─────┼──────┼────┼────┨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780 │ 150 │ 930┃
┃ │ ├─────┼──────┼────┼────┨
┃ │ │ 因公 │ 780 │ 150 │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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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等 │ 因战 │ 1000 │ 180 │ 1180┃
┃ │ ├─────┼──────┼────┼────┨
┃ │ │ 因公 │ 970 │ 180 │ 1150┃
┃ ├────────┼─────┼──────┼────┼────┨
┃ │ 一等 │ 因战 │ 800 │ 180 │ 980┃
┃ │ ├─────┼──────┼────┼────┨
┃在 │ │ 因公 │ 760 │ 180 │ 940┃
┃ ├────────┼─────┼──────┼────┼────┨
┃ │ │ 因病 │ 750 │ 180 │ 930┃
┃ ├────────┼─────┼──────┼────┼────┨
┃ │ 二等甲级 │ 因战 │ 455 │ 60 │ 515┃
┃ │ ├─────┼──────┼────┼────┨
┃ │ │ 因公 │ 435 │ 60 │ 495┃
┃ ├────────┼─────┼──────┼────┼────┨
┃ │ │ 因病 │ 415 │ 60 │ 475┃
┃ ├────────┼─────┼──────┼────┼────┨
┃ │ 二等乙级 │ 因战 │ 360 │ 60 │ 420┃
┃ │ ├─────┼──────┼────┼────┨
┃职 │ │ 因公 │ 340 │ 60 │ 400┃
┃ ├────────┼─────┼──────┼────┼────┨
┃ │ │ 因病 │ 330 │ 60 │ 390┃
┃ ├────────┼─────┼──────┼────┼────┨
┃ │ 三等甲级 │ 因战 │ 260 │ 60 │ 320┃
┃ │ ├─────┼──────┼────┼────┨
┃ │ │ 因公 │ 240 │ 60 │ 300┃
┃ ├────────┼─────┼──────┼────┼────┨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205 │ 60 │ 265┃
┃ │ ├─────┼──────┼────┼────┨
┃ │ │ 因公 │ 195 │ 60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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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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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标准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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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 115~120 │ 1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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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城镇 │ 125~130 │ 1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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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城市 │ 130~135 │ 12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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