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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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国发[2000]23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调研室主任把关,
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规定,向上级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
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提出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市政府办
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需要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原则上一
周内提出办理意见,作出明确答复。非特殊情况,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未经市
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报的公文。
五、部门代市政府起草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组织会签。部门
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主办部门要把
不同意见写清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市长协调。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不以政府名义行文或
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公文经市政府
领导审阅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为防止弱化部门职责、淡化责任心,
一般不再成立"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
七、审核或审批文件要提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明确的意见。
八、市政府类规章性规范公文,应向社会公布;其它文件经市长或办公室主
任批准后,也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