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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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政府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五分成"的财政体制,
地方多收入、多支出。
1987~1991年,上级对市内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
制,年递增比例为8%。1987年确定的定额上解数为1599万元,此体制执行到1993
年底。该体制确定的主要目的是:上级确保上交,不论地方组织收入多少,上解
数都是固定的,在保证上交的前提下,多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
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进行税制重大改革,把具体收入划分为中
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在收入划分的同时,按上年
的实际净上划中央收入数作为基数,保上年既得财力,实行税收返还的办法,新
旧体制同时运行,年定额上解按10%递增。对上交中央的收入,环比增长部分按1
∶0∶3进行返还。从1996年开始,年定额上解数递增比例调减为5%。2000年,定
额上解数为4344万元。
此体制实行之后,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而促使地方调
整产业结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把发展农业和第三产业作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
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