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执法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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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执法 1988年以来, 《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相继颁
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水法规也陆续出台,水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水利事业
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9年12月1日,水利局设立水政科,设专职水政监察员3名,水监察员16人。
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市水政监察规范
化建设全面展开。 1998年5月10日,水利局设立水政监察大队,由23名水政监察
员组成, 下设8个监察站,27个乡镇办事处设水政监察联络点,共有54名水政监
察联络员,形成了全市的水政监察网络。截至2000年底,制定规范性文件11个,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9项,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6起,调处水事纠纷9起,挽回经济损
失135万元,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水源承包经营 境内大中型水库4座属市政府管理,设水库管理局、所。小
(一)型水库中,除了田村、重兴、张家兰子、黄花岭、龙池庙、杨庄、寺山、
张家峪、崔家庄、香水河、祝富庄、石河庄、司家庄13座为所在地乡镇管理外,
其它15座为村级管理,20%为个人管理。
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塘坝使用权已全部承包给个人,根据水
源情况,由乡镇、村同个人签定水源承包合同书,根据合同书的内容履行职责。
承包人承包水源后,大多养鱼,收取灌溉用水费。承包人必须服从镇、村调度,
保证灌溉、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