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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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989~1994年4月,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由市矿管局和乡镇矿管所两级征
收, 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0%缴省矿管机构,25%缴泰安市矿管机构,65%留市
矿管局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按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市乡两级矿管经
费、扶持矿业发展、补助地质勘查及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支出。
1994年4月1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市政府据此制
定了《新泰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缴纳制度》,
征收集体以上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委托乡镇建环土办公室,征收村个体
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至2000年,通过实施"宣传到位、制度到位、服务
到位、 审核到位、执法到位、征收到位、奖惩到位"的七到位措施,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面达到了100%,征费入库率达到了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