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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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
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市审计局主动与组织部
门联合,报请市委研究批准,制定了《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
法》和《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明确规
定了审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在有意向提任、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
解聘、辞聘、免职、机构裁撤合并等任前或离任前,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兑
现奖惩或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前,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要审计时,都要按
规定进行审计,从而使这项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自开展这项工作
以来,按照组织部门的安排共对6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离任审计,对其在任期间的
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界定,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时报送给市纪委、市委组
织部,以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