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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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 1987年始, 市审计机关每年以三分之一的覆盖面对辖乡镇的财
政决算和税收情况进行审计。至2000年,通过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250万
元,上交财政180多万元,促进增收节支3500万元。
1994年8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将本级预算执行审
计纳入同级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通过审计,能及时掌握核实每年的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摸清预算内、外资金,重点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等项财政资金的收支、
使用、管理、效益情况,以此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同级
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以保证财政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此项审计
开展以来,至2000年,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5256万元,上交财政2090万元。
金融审计 1990年始, 对金融部门进行审计,重点对金融部门的资产、负
债、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计监督,至2000年,共
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100多万元,上交财政34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