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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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市消费者协会成立,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乡镇办事处先后成
立消费者协会分会23个, 发展理事321名。协会成立以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规定,积极开展了依
据《消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学习、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
和市场监督检查、"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1989~2000年,协会和分会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各类消费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50多期,培训人员6000余人。每年结合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消法》
颁布活动,举办较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50余次,设置咨询服务台650余处,
接待现场咨询、投诉8万余人次,发各类宣传材料38万余份。同时,利用宣传车、
电视讲话及专题片、报刊专栏文章等形式,广泛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
1996年, 协会与邮电部门协商开通了省内首家"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专线
电话。 1998年,全市消协系统开通适应全国的25部尾数为"315"的咨询投诉专用
电话。 为及时快捷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协会配置"3·15"投诉流动车一部。至
2000年, 接待消费者咨询8万余人次,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4802件,为消费者挽
回直接经济损失254.3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