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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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梁山县与东平县调整行政区划的批复
(1985年12月23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菏泽地区行政公署:
泰政函(1985年)17号文与菏行发(1985)146号文均悉。经研究,同意将梁山县的银山镇和斑鸠店、豆山、昆山、司里山、大安山乡及戴庙乡的三十二个村庄(含乡驻地),商老庄乡的二十三个村庄(含乡驻地),划归东平县管辖。东平湖由东平县统一管理。在研究这次区划调整过程中,菏泽地区、泰安市和梁山县、东平县的负责同志都以积极的态度,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顺利达成了协议。希望你们继续认真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加强湖区的统一领导,开发湖区的资源,促进湖区人民团结生产,发展湖区经济都是有利的。泰安市政府、菏泽行署和梁山、东平县政府,要教育干部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讲团结、守纪律,严格遵守两县协议,互相支持,友好协商解决区划调整中和调整后的各项事宜。两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负责,做好工作,保证各个系统的渠道畅通,安排好湖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要严格组织纪律,排除各种干扰,保证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待交接完毕后,两县政府要分别向省政府写出交接报告。
有关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问题,省、市、地有关部门要尽快的组织到现场调查研究,帮助两县加以解决。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须城”更名为“宿城”的通知
(1988年11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使地名标准化,县地名办公室对我县境内混淆使用的“宿城”和“须城”两个地名作了考证。“宿城”即今“须城”,隋开皇十六年为“宿城县”县城,唐贞元四年后为一般村镇;“须城”即今州城,“须城”之名来自“须昌县”,城址在今东平湖埠子坡,五代后唐同光元年改“须昌县”为“须城县”,宋咸平三年迁至今州城。以上两个地名其建置沿革、方位座标皆有明显区别。从清末至今,此两地名一直混淆使用,给交通、旅游、通讯等方面造成很大不便,为尊重历史,县政府于1988年8月11日召开常务会议,同意将今自然村“须城”更名为“宿城”。1988年9月30日县政府以东政发[1988]79号文逐级向市、省地名委员会写了“关于改‘须城乡’为‘宿城乡’的请示”,1988年10月24日山东省地名委员会以鲁地名字[1988]第7号文批准,同意将“须城乡”更名为“宿城乡”。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即日起行文使该乡、村名称时均以此为标准。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的规定
(1994年11月17日)
第一条 为改革婚、丧陋习,破除封建迷信,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事,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坚持依法登记,禁止违法婚姻; 禁止早婚,提倡晚婚、晚育; 坚持婚姻自主,禁止包办、买卖、转亲、换亲等旧的婚姻习俗; 维护老年人合法婚姻。
第三条 文明、节俭办理婚事。各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等单位都要为婚姻当事人创造实行文明婚礼的条件,引导举行新式婚礼,提倡举行集体婚礼。
第四条 在办理婚、丧事活动中,破除各种旧的婚、丧习俗,禁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使用封建迷信品。
第五条 婚、丧事要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收受财礼,严格控制婚、丧事用车; 不准无偿使用公车,租车应从简。
第六条 严格丧葬管理。除有政策规定的情况外,人死后都要实行火葬。对私自土葬的,乡镇政府要责令死者家属起尸火化,必要时,可强行起尸火化,所需费用由其家属承担。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去世后回内地安葬,办理丧葬事宜要按照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七条 干部逝世后,除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 不开追悼会; 需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人,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外,不要邀请他人参加; 不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圈。
第八条 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遗体一律火化,不准土葬。拒不执行本规定,实行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骨灰的处理,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可安葬于公墓也可在指定的非耕地内深埋; 有条件建骨灰堂的,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堂。提倡不留骨灰。
除国家对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准筑坟立碑。对于私自筑坟立碑的,除限期平除外,当事人要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凡在承包土地上筑坟立碑的,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旧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开设花圈、寿衣等丧葬用品销售点、铺,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等单位,要建立红、白事理事会,推荐思想好、作风正派、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为成员。婚、丧事由红、白事理事会主持操办。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建立由公安、司法、工商、团委、妇联、工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婚、丧改革或民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婚、丧民俗改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中,国家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对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要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执行本规定,在婚、丧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1994年11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通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工作,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已有11处乡镇先后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在保障农民健康、解决群众因病致贫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合作医疗发展还不平衡,已实行的也有时办时停的现象,少数农民因病致贫的问题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干部、群众对办好合作医疗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继续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形式,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医疗保险形式,引导农民增加个人健康投入,既体现农民群众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又有利于增强每个社会成员依靠集体力量抗御疾病的能力;有助于减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医药消费压力,有助于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二是通过合作医疗制度的严格管理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能促进医疗单位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堵塞漏洞、减少浪费,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三是通过乡镇定点医疗,能理顺就医渠道,为乡镇卫生院开辟医疗市场,促进县级医院向高深技术领域发展,有利于提高全县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总之,合作医疗有利于全县经济的振兴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
二、健全组织,落实措施,加强管理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群众自己举办的医疗保健制度,各级都要健全组织,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实惠。首先,要健全组织。各乡镇都要成立由分工乡镇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参加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章程的修订,要广泛征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章程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实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要建立合作医疗专帐,由专人管理,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做到专款专用,结余延续到下半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照章给予处罚。第二,各乡镇政府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资金筹集数额、途径和方法由各乡镇自定,做到资金数额适当,途径合理,方法灵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数额,应根据各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可以一次筹齐,也可以分两次筹齐。在筹集方法上,一般采取由乡镇政府统筹,统筹有困难的,则以管区或行政村为单位自筹,然后将资金缴到合作医疗办公室。在资金的承担上,可采取乡镇、村、个人三方分担,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全部或部分由村负担,没有条件的单位,可全部由农民群众自己筹集,谁受益、谁负担。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要适当,报销手续要严格,符合章程规定的要及时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第三,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让他们关心、支持、爱护合作医疗。看病一视同仁,合理用药,节约用药,绝不允许无原则的开大处方、滥用贵药或作不必要的各种仪器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做到一年两次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合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把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当作解决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共奔小康的战略措施,当作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大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要进一步明确,筹集合作医疗资金不是乱集资、乱摊派,不是增加农民负担,而是从长远利益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是党中央的指示和要求。为此,要求17处乡镇年内都要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关心支持合作医疗,为合作医疗的发展和完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合作医疗尽快发展和完善起来,更好地为群众健康和经济建设服务。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搞好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22日)
斑鸠店镇、银山镇、戴庙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搞好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兴修水利是治国安邦的百年大计。东平湖东通大清河,西连黄河、是确保黄河下游安全、滞蓄大汶河洪水的重要渡汛工程,在整个防洪体系上占有重要位置。我县的黄河堤防,工程基础差、隐患多、堤身单薄,部分堤段达不到设防标准,两山隔堤与山体结合部渗水严重,再加上黄河洪水突发性强,河床逐年抬高,黄河防汛任务越来越重。但从目前的状况看,随意侵占水利工程占地,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给工程的管理、维修及养护带来困难。因此,搞好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的确权划界,对于强化工程管理,确保渡汛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确权划界的总体要求、标准和工作步骤
1、总体要求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标准
(1)堤防工程护堤地。黄河大堤临河7米,背河10米,东平湖围堤(有前后戗的以戗角算起)临背均为7米(现不够7米的按7米划界,超过7米的按现状划界);二级湖堤临背均为5米,(现不够5米的按5米划界,超过5米的按现状划界)。
(2)涵闸工程保护地。涵闸管理范围从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左右闸身导墙外各50米。
(3)河道、险工、控导(护滩)工程保护地。险工坝头临背水面均为10米;为有利于控导(护滩)工程和滩区土地、村庄的防护,沿控导工程划出30米宽的滩地,作为存放料物,防汛交通工程保护用地。
3、工作步骤
一是开好会议,学好文件,把握标准,统一思想,确定具体实施意见;二是根据《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测绘工程及其用地平面图;三是按照200米一桩的要求立界定桩;四是完备手续。12月底以前完成任务,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
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堤线长、涉及面、工作量大、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县里成立由分工县长任组长,东平黄河河务局局长、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东平县黄河河务局、县土地矿产管理局的有关同志及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班子,具体抓好本乡镇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选派政治觉悟高、政策性强、业务精干的同志做这项工作,确保东平湖黄河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7年11月18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确保本世纪末实现城镇居民住房小康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和任务,坚定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我县房改工作自1994年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房改政策,抓住机遇,落实措施,稳步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就总体而言,进展不快,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建立起来,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不大,有些单位租金收取没有按规定标准执行,仍然维持在原来低水平上,售房工作中有些单位执行政策不严肃。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以解决。根据全国、省、市房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县今后一个时期房改工作总的思路和任务是:紧紧围绕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目标,坚持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原则,抓住重点,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提租、售房、实施经济适用房工程、开展住房金融、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等项改革配套推进,促进我县住房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式,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实现房改的任务和目标,要进一步深化对房改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对于住宅业这一新经济增长点的形式、住房小康目标的实现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确把握深化房改和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关系,坚定推进房改的信心和决心,切实把房改工作抓出成效。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整体推进房改工作
(一)紧紧抓住房改的中心环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从97年9月1日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县年内公积金的归集率要达到80%以上。住房公积金从1997年9月1日起缴交,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交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按职工上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计算;企业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奖金总额为标准计算。缴交标准为职工和所在单位各交纳3%。经县住房委员会批准,有承受能力的单位,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提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降低缴交率和缓交,待经济效益好转后补交。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公积金个人帐(卡)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托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做好存储和发放贷款的工作,确保公积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加大公房提租力度,彻底改变低租金、福利制。租金改革要坚持“小步快走,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到2000年住房租金要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月收入的15%,租金缴纳到位率要达到100%。从1997年7月1日起,县城区内砖混一等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执行0.95元,各单位收取的租金是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单列帐户,到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维修,不准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力度,把提租工作作为房改、监察、审计和年度财务大检查的内容,对不实行提租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三)逐步完善售房政策,继续搞好公有住房的出售。经市房委会批准,县城范围内自97年7月1日起公房出售砖混一等结构的标准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40元,成本价520元。从98年7月1日起县城内公房一律按成本价出售。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享有全部产权,其住房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允许按规定交易转让。属于独立生活区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需要换购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换购规定办理。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必须全额存入房委会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也要存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售房单位使用时必须编制计划,报房委会审批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手续。单位公房出售后,要按规定留足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四)加快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制。要通过房改,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商品房和安居住房相结合的供应体制。目前,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应主要抓好面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打好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总体战,有效地解决我县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加快我县实现住房小康目标。要重视住房社会保障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特困职工和居民的住房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消费
(一)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尽快建立起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的金融保障体制。要抓紧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利用好政策性资金,开展住房政策性贷款业务,并要积极争取开展商业性职工住房担保贷款,使金融服务逐步从单一的支持建房投资转向与支持住房消费并重上来。
(二)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县所有房屋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权、发证。凡未领取县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县房地产部门应定期对《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核检,换证。要坚决查处无证买卖、租凭、抵押、转让、投机倒卖、牟取暴利等非法交易行为。要搞好拆迁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要尽快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满五年后进入市场再交易的政策规定,使再交易行为与市场接轨。出售部分产权的公房要逐步向全部产权过渡,使住房的二次分配向货币化、商品化转变。
(三)大力推行住房物业管理,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的社会化。住宅小区,要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对规划和在建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提前介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售后的住房,以及规模较大、相对集中的院落和房舍的后勤事务,大型商场、市场等,也要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实现与原单位住房后勤部门的分离,逐步形成房屋维修、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四、加快实现“三个转变”,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
(一)在住房投资体制上,加快由政府、单位统包向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转变,实现住房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逐步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投资比例。二是通过开展抵押、担保、按揭等方式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三是加大房改资金归集,逐步提高缴交比例。四是继续保证原有政府、单位的住房建设投资渠道,并不断增加住房建设的投入。
(二)在住房建设体制上,加快由单位零星分散建设向综合开发转变。今后我县住房建设要继续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决堵住零星、分散和乱建住房的口子。对在城区零星建设住房的,规划部门不予定点,计划部门不批计划,财政部门不拨资金,土管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施工管理部门不准开工建设。单位危房、旧房改造翻修,也要严格审查,并经县政府批准。今后,凡新征地建设,必须实行办公区与住宅区的分离,住房一律到规划指定的住宅小区购建,打破以单位为主体,建设、分配、管理住房的旧模式。
(三)在住房分配体制上,加快由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化、高品化分配转变。对存量的公有住房,能出售的尽量出售,并要加大出售、提租力度,尽快实现向成本价格和成本租金过渡。对新建和腾空的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特殊情况可先售后租,新房新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试行将实物分配转化为货币和商品分配,也可以鼓励职工自主、直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五、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房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把加快房改、建立住房新体制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房改工作稳妥扎实、富有成效。县房委会要尽职尽责,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房改和住房建设的责任,凡涉及到房改的政策,一律由住房委员会集体研究,统一部署,切实维护房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房改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房改的带头人,带头参与房改,带头提租、购房、交纳公积金,带头执行房改的各项政策和纪律,以实际行动为基层和群众做出表率,影响和带动整个房改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热点敏感问题较多。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改革完善,全方位推进房改工作。要抓好彭集镇驻地房改试点工作,以使总结经验,在各乡镇全面推开。要把企业住房社会化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来抓,争取有较大突破。要选择一、二个条件较好的县属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房改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消除群众对房改的疑虑,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和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全县房改成为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社会工作。
(四)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严肃房改和住房纪律。要在公积金管理、租金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售后服务、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开展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统一住房建设标准等方面,加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强化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监察机关监督,严肃房改和住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要实行检查、监督、把关责任制度。住房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由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把关;建房、购房、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由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查、把关;住房分配、装修买卖,由房委会办公室和房管、物价部门审查把关。其中涉及领导干部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的要按规定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把关。要坚持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除经省政府单批房改方案的行业、部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必须执行县政府统一的房改政策,并接受县房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检查、指导,不准自立章程,各行其是,以保证全县房改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县城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防治城区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优美的环境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所下降,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新上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凡在县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锅炉、茶炉、饮食服务灶项目,必须遵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位于城区煤气管道及集中供热管道沿线的建设项目一律使用煤气、蒸汽等清洁能源。不使用煤气、蒸汽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
三、突出重点,抓好现有污染源的治理
城区内一切和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业户,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单位及个体业户,限期治理。凡位于煤气管道及集中供热管道沿线限期治理项目,一律改为煤气、蒸汽等清洁生产工艺,并于2000年6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城区新、改、扩建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实行定期巡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东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续修《东平县志》的决定
(2003年9月1日东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通过续修《东平县志》的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续志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续志工作方案,组成强有力的编辑班子,精心组织编写,确保编纂质量。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通过续修《东平县志》的
报告
(2003年8月20日)
县人大常委会:
2001年7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县、市区续修新方志。按照通知精神,我县对续修《东平县志》工作作了相应部署,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的县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了续志编辑班子,并于2002年上半年制定了《东平县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和《东平县志》编写方案,其中《东平县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已转发至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市以上驻东平有关单位。新编《东平县志》时间上限为1986年,下限为2003年,篇目暂定26编140章,拟定2003年至2005年编纂出版。
我县是上届全省出志书较早、荣获全国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县份。为把续修的《东平县志》编修成传世佳作,我们将吸收借鉴上届县志编修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设县情资料库,实现资料网上查询,确保《东平县志》质量。
特此报告,请审议。

关于《东平县志》(1986-2003)
审查、验收意见的函
东平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东平县志》(1986-2003)送审稿已经泰安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并报省史志办审核。请你们按审查、审核意见认真修改后,报东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政府批复文件请一式五份报泰安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按《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报省史志办备案。
泰安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2005年11月22日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版
《东平县志》(1986-2003)的批复
县史志办公室:
《关于出版〈东平县志〉(1986-2003)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县政府同意出版《东平县志》(1986-2003)。望你办根据省市史志办的审核意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东平县志》顺利出版。
200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