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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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建国后,国家对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由于管理不善,公费医疗经费长期超支。1979年10月,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减少了药品的浪费,缓和了医疗经费超支的现象。以后,出现了“搭车取药”,药费再度攀升。又推出一般病不再凭药费单据报销,而改为平均定额补贴。住院由公费医疗办审查有关手续和单据后财政报销。1997年该项业务划归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处。
二、合作医疗
20世纪70年代始在农村开展,80年代中后期曾一度停办。1995年,县政府东政发[1995]50号文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全部实行乡镇办、乡镇管的合作医疗制度。至1998年,有13个乡镇搞起了乡镇办、乡镇管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经费筹集由各乡镇政府制订方案交人代会表决,在每年的夏秋两季或一次筹集。资金来源以农民自筹为主,数额每人每年3?5元。筹集的资金由乡财政所或农经站管理,分批划拨给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调剂使用。报销的比例根据资金的数量、合作的内容由卫生院视情况而定。原则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对特困户、大病重病规定了优惠政策,免费或报销比例适当增加。合作医疗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梯门乡在全县全市的农村卫生工作评比中多次获得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单位称号。2000年,合作医疗工作滑坡。2002年,合作医疗工作停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