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机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4&A=6&rec=643&run=13

县文明办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省、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各种创建活动的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工作。为县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1996年12月制定《东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制度》,印发《东平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议事方式和东平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规范的通知》。1997年《东平县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千分考核办法》、《东平县县直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千分考核办法》公布实施。1996年后,东平县各级把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1996年以来,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用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种教育活动必需的基地、阵地、设备累计投入7亿多元,保证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