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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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71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常设机构,1982年3月改为县计划生育局。1984年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一般干部4人。1993年机构改革,设人事秘书科、宣传教育科、财务科、计划生育协会、信访科、县直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学技术科,行政编制为20人。2002年5月改称计划生育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设人秘科、规划统计科、政策法规科、科学技术科、流动人口科、宣传教育科,行政编制17人。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1985年成立,1998年更名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2002年升为局级全额事业单位,设站长1人,副站长2人,编制50人。计划生育宣传培训中心1992年成立,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
1983年,区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乡配计划生育助理员,村配计划生育妇女队长。1985年撤区并乡,乡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站,配有主任、统计员、避孕药物管理员。村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配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主任,有的村配备专兼职宣传员、药管员。2002年村计生办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行政管理
1978年,计划生育管理主要是落实节育措施,控制出生人数。1989年县委、县政府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此后,县、乡、村层层签订《责任书》,每年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抽样调查考核,翌年初兑现奖惩。1989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暂行规定》,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党政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计划生育在各项工作评选中具有否决权。1991年,县委、县政府施行《关于人口计划完成情况的奖罚决定》(东发[1991]10号)。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健全完善领导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同年6月,实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1993年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同年5月,县委、县政府发布施行《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暂行规定》。
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分类管理,建立孕情报告制度,始于1984年。1996年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节育等情况纳入微机信息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
1993年3月,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同时,县政府施行《东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5年始,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实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建档立卡管理。1995年10月30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计生委、公安局、工商局、建委、卫生局、劳动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东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部门职责》。同年11月26日,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1999年建立县、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微机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换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998年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与辖区各单位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实行法人负责制。2003年县城区成立14个城市社区居委会,由县城驻地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常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体制。
四、宣传教育
1978年到1980年底,全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集中宣传为主,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晚婚晚育的政策规定、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计划生育的意义。1990年宣传教育向以育龄群众开展基础知识教育为主的全民性经常化宣传转变。自1991年开始,全县以乡村人口学校为阵地开展“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流动式基础知识教育。1995年始,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365谈人口》专题节目。县计划生育培训中心自1998年成立后,每年对县、乡、村计生专职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思想素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业务培训。1999年起,在全县普遍开展“双进”(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2001年在城区开展“双建”(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
五、计生政策
1979年号召一对夫妻一个孩子,最多两个。下半年,县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放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社员,每月由生产队补贴保健工分50分,按成人分粮。1982年又规定,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经济制裁。1983年独生子女领证16240人,一孩领证率96.9%。1984年,县委、县政府规定,普遍提倡一胎,女性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为晚育,增加产假四周,共计84天,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生育后即可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实行生育证制度。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一次性重奖,每月发给双倍奖励费。2003年,全县独生子女领证36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