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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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至1989年4月,申诉、再审案件由审判业务庭负责。1989年4月,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受理申诉、再审案件和信访案件。1998年5月,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1986年至2003年,共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和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各类诉讼案件586件,结案592件(其中1986年前未处结的8件)。在处结的案件中,维持416件,改判和部分改判的172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0.35%。
1998年设立审判监督庭后,人民法院实现了立案权、审判权、监督权分立的新型审判管理体制。审判监督实行案件评查制度。1998年前,每年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室负责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评查。1998年以来,由审监庭负责对全院案件进行评查,并每月通报评查结果。2003年增加涉案资金稽核台帐,对全部案件收费、过往款项逐一登记审核。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庭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进行全程监督,对接近和超审限案件限期结案。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职责。从1992年起,逐步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双向约束制度》、《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多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