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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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县政府制发了《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解决了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于法无据、部门利益突出等问题。至2003年底,县政府法制机构共审核规范性文件250件,其中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40件。同时,县政府适时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至2003年底,共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5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