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率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4&A=6&rec=451&run=13

一、利率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利率政策成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针对1984年和1988年全国出现的经济过热、货币投入过多、信贷规模增长较快、物价涨幅较大的情况,人民银行适当调高了存、贷款利率;1990年,鉴于经济逐步回升、物价涨幅较小的情况,又适当调低了存、贷款利率;1993年和1995年,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4次调高了存、贷款利率,控制了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96年以来,市场物价明显回落,人民银行先后于1996年5月和8月、1997年10月、1998年3月和7月连续5次降低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以及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利息负担,鼓励企业投资,鼓励商业银行增加贷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3月和7月又两次对存款准备金利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水平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理顺了中央银行利率结构,为建立起中央银行利率、市场利率和金融机构利率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率作用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利率浮动
1987年1月24日,人民银行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4月25日,人民银行决定设在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可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在20%以内报当地农业银行批准,20%以上的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各金融部门开办有奖储蓄、邮政部门开办储蓄不得在现有储蓄利息额度之外再增加奖息和实物。
1990年3月21日,人民银行东平县支行批准县农村信用社对粮、棉、油、种植业贷款在基准利率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过30%,对粮、棉、油以外的集体农业其它贷款,农户其它贷款,如加工修理、家庭副业、商业、饮食业、建房等项目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包括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40%,对灾区群众口粮和治病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一律不准浮动。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期间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下发,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思路。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0月31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原最高上浮10%扩大到上浮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办法。
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制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初,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上浮50%。3月,将境内外资金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三、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
1986年8月9日,调整专业银行存入人民银行存款的利率,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鼓励专业银行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人民银行,加强信贷规模控制,专业银行尽量用自身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
四、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管理
1986年10月,金融机构资金拆借贯彻自愿互利原则,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金融机构信守协议,坚持按期归还。
1990年3月8日,人民银行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业拆借资金期限和利率最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的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1996年6月1日,放开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