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金和工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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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出暂行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企事业团体,实行现金管理,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予以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各单位支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费用所需的现金,事先向开户银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资基金分项使用计划,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各银行加强柜面审查和事后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制裁。是年9月12日,规定工商企业不得超过现金库存限额,未经允许不得坐支现金、租借银行账户和编造假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
1988年,印发了《现金管理暂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账户的使用范围,现金支付起点,不得坐支现金。各开户单位核定库存限额,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存款,并对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禁止非基本账户提现行为,加强对大额现金提现的审查,防止越权审批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货币投放。
1990年,人民银行东平县支行要求专业银行按月编制用现计划,要求各机构直到基层处所配备现金专管员或兼管员,颁发由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证》,监督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工资基金管理是人民银行计划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抑制通货膨胀、治理整顿经济的重要手段,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统一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要求专业银行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控制不合理额外用工和企事业单位乱发奖金与实物现象。
1997年7月,人民银行东平县支行规定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为银行2万元。提现达到10万元,签发加盖“现金”字样的汇票和银行本票达到20万元,必须报人民银行审批。同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1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开户单位可保证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5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对1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的,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严格禁止公款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