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机构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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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机构
1984年机构改革财税分设后,县财政局机构延续未变,内设8个行政和1个事业科室,2个正局级和7个副局级事业单位,共有职工89人。
二、财政体制
1978年至1979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支出由上级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0年起,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除工商税上解外,其余各项收入为县级收入。县级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上级以上年决算数为基数,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县根据分得的收入和定额补助,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县级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1982年起,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当年的财政收入中县级分成为40%,地区10%,省级50%。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收支平衡, 消除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弊端。1986年9月,各乡镇建立财政所,县对乡镇采取“总额分成,定额补助, 超收全留给乡镇”的管理体制,1990年5月建立了乡镇一级国库。1991年至1993年,在“分灶吃饭”体制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经济的发展,逐步减少定额补助。这期间,财政收入不断增长,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收入总额、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逐步增加。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征收机关为国税、地税、财政三家,市对县由财政包干体制调整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把具体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在收入固定划分的同时,增值税按1993年的实际收入完成数作为返还基数,增长部分1∶0.3进行返还。县对乡镇也相应的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这种财政体制后,大部分乡镇财政更加困难,尤其是有些乡镇基数低、对中央贡献大,保工资、保运转的难度加大。为缓解乡镇困难,县级相应增加了对乡镇的资金补助。2002年,全县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成立农业税征收办公室,规范了征管秩序,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同年7月,乡镇教师工资实行了县级统发,乡镇财政体制相应调整为“划分收支、定额上解”,按照税费改革后各乡镇实际人均可用财力和上划教师人数确定了上解基数。根据“规范、稳定、公平”的原则,2002年针对乡镇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过大的状况,县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拿出55万元以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了适当调节。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进行了分享改革。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以2001年为基数年,计算确定返还基数或上解基数,企业所得税以2000年为基数年,计算确定返还基数或上解基数。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省10%、市10%、县30%;个人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县50%;营

业税的分享比例为省20%、市20%、县60%。对于乡镇收入实行中央、省、市、与乡镇共享,县对乡镇没再进行分享。上级分配全县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工资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