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林业改革与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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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制度改革
1981年秋至1982年春,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共发放林权证108376份,进一步明确林木权属。至1985年,全县共划定自留山滩733.3公顷,农户承包责任山7166.6公顷。林果专业户2887户,经营面积8800公顷; 林业重点户1427户,经营面积4266.6公顷; 林业联合体122个,经营面积600公顷。对集体林木实行折股联营、专业承包管理的有7个村,面积466公顷。1992年至1996年,对荒山、荒地、荒路、荒沟、荒渠进行拍卖,共拍卖4333.3公顷。
二、分类经营改革
2001年,全县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按照环境建设的要求,把以生态利用为主要目标的森林划为公益林,由县、乡政府和社会负责建设,追求最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把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标的森林划为商品林,实行企业化管理,集约经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通过调查区划,全县共划分公益林10106.6公顷,商品林7420公顷,公益型防护林体系3773.3公顷。
三、林业政策
1978年以来,对农田林网树株,实行村集体所有、村户合造、收益分成、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等政策。对丰产林实行分户经营管理和承包责任制等形式; 对划分的自留山和果园,实行专业承包。1984年实行了“荒山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转让”的政策。1992年对“荒山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拍卖年限一般在30年、50年以上,由县政府发放荒山使用权拍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