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减轻农民负担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4&A=6&rec=197&run=13

1983年,全县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年,按中央要求“精减人员,节约开支,杜绝浪费,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负担问题进行彻底检查。在过去集体公积、公益金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的集体积累制度,即乡统筹费,它既不属于国家税收,也不是法定收费。1990年至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超过承受能力。1992年农民负担总额达5506万元,人均83.11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5%,超过《条例》规定的5%的限额,与1989年相比,平均年增长速度为25%。1993年,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东平县下发《关于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文件、项目的通知》,全县共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300余份。先后分两批公布东平县取消废止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20项。同时印制下发16万份《农民负担手册》,确定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限额。与减负相配套的《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通知》,于同年6月下发,全县共清退临时工1300余人。建立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专项审计制度。过重的矛盾得以缓解。全县农民负担总额2067万元,人均31.20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与1992年相比,总额减少3439万元,人均减少51.91元。
1996年至2001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村提留、乡统筹费,由以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1998年,按中央提出的“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仅要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东平县连续下发7个文件,对全县减负工作进行部署。1998年11月,《全面推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绝对额,以1998年为基数,到2000年一定三年不变。1999年8月,县委、县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重申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控制提留统筹费数额,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停止计划生育、修路、医疗卫生保健、通电视广播、小康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达标升级活动,降低农民用电负担。
2001年,东平县进行“费改税”试点。从2002年4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展开,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全县农民负担总额为5807万元,比改革前减少3209万元,下降36%,人均负担84元,减负47元。2002年6月,开展村级财务公开检查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2003年6月,县委、县政府确定凡具备条件的地方,2003年要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下一年全部取消。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巩固减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