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重大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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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2日14时40分,东平县沙庄煤矿发生一起重大冒顶伤亡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其直接原因是工人在井下采煤时,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空顶作业。事故发生后,县经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矿党总支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矿长记过处分,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区长撤职处分。
1996年7月30日16时10分,山东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有机化工厂乌洛托品车间(二车间)发生精甲醇计量槽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5人烧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没有执行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动火规定,在焊接前没有进行与甲醇计量槽完全隔绝处理,电焊火花引燃进料管口的爆炸混合物。这是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1996年8月12日16时20分,山东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制药厂山梨醇车间,因氢气泄漏,遇分析室明火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经济损失200万元。这起事故是违章指挥和冒险运行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事故。
1996年12月6日17时15分,山东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化肥分厂合成车间,在检修压缩机时,因违反操作规程,用铁棍直捣活塞,因压缩机风门没有开启,造成压缩机内残余半水煤气爆炸,死亡2人,重伤1人。这起事故是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对瑞星集团以上三起事故19名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逮捕3人,撤职4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7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2人,另有行政记过和党内警告各1人。对14人通报批评。
2001年4月22日17时20分,东平镇香山水泥厂立窑车间因操作不当发生塌窑喷火责任事故,造成4人严重烧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对9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