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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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一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
改革开放后,部门职能转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出现了收费过多、过滥、过乱的现象。东平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部署,先后于1987年、1990年、1993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公布取消擅自设立的不合理收费和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1994年,公布取消81项不合理收费。物价、财政部门将国家和省、市、县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涉及23个部门系统,共216项。在清理整顿的同时,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收费票据专用制度、收费年度审验制度以及收费统计报告制度。1989年,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首次颁发了《收费许可证》。先后于1992年、1996年、1999年、2002年4次在全县换发了《收费许可证》,每次换发320个。自1992年起,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每次审验收费部门和单位280余个,审验收费项目260余项,审验收费标准2200余条,审验收费总额9600余万元。对存在的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和一切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查处。1996年,东平县坚持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以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自2002年起,农村中小学实行 “一费制”。 4次举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员培训班,每次培训收费员360余人,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收费员颁发了《收费员证》。2000年,东平县对61个部门、单位的收费、罚款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县政府公布了171项保留的收费、罚款项目,49项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4项限制收费范围的收费项目。2003年,物价部门对收费再一次清理,共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260项,其中取消收费项目25项,降低收费标准2项。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26项,取消2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暂停执行2项。1998年、2003年两次将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汇编成册,免费向社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