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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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后,对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东平县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实行国家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管理,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控和引导,严格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抑制通货膨胀。1985年、1988年、1992年,及时制止了涨价风、抢购风,保证了价格体系改革顺利进行。除民爆器材、农作物种子、化肥、石油、药品、食盐、中小学课本、供电、供水、供热、煤气价格,交通运价,邮政、电信资费,小麦、玉米、桑蚕茧收购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外,其它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1996年,食盐零售价格核定为0.51元/500克,另加包装袋价格。1997年,管道煤气销售价格核定为0.27元/立方米。1999年,热气销售价格核定为60元/吨,2002年调整为70元/吨。自来水价格,1983年核定为0.20元/立方米;1992年调整为0.32元/立方米;1995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用水0.6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0.90元/立方米,建筑用水1.20元/立方米;1997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65元/立方米,机关团体用水0.8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1.10元/立方米,基建用水1.50元/立方米;2000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机关团体用水1.05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1.2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1.60元/立方米。1999年,尿素出厂价格核定为1400元/吨,允许上下浮动10%,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对农村电价实行了最高限价管理和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的“五统一”“三公开” 抄表收费制度。1995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最高限价核定为: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50元,非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70元,工、副业用电每千瓦时0.6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50元;1996年调整为: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68元,非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85元,工、副业用电每千瓦时0.81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72元;1998年调整为: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682元,非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854元,工、副业用电每千瓦时0.766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63元;2000年调整为: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65元,非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90元,工、副业用电每千瓦时0.80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6元。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于2002年4月1日实行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每千瓦时0.52元,于2003年11月1日起,降低了农村其它三类用电价格,降低后的各类价格为:非生活
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87元,工、副业用电每千瓦时0.77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65元。2003年上半年,中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出现了明显上涨,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对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了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管理,严格价格政策,严肃物价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