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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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 县民政局专设救灾救济科,配备工作人员2人。自然灾害救助。2008年,编印下发《东平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12年,县减灾委牵头,协同县府办、法制办、应急办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由县政府行文下发,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2004年—2012年,东平县多次遭受洪涝、风雹、旱灾、病虫害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袭击。累计下拨救灾资金1783.6万元,救济灾民35672户,11.7万人。抗震救灾捐赠。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县民政局设立抗震救灾捐赠办公室,组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募捐活动,至5月20日接受社会各界捐款750余万元,棉衣1343件,棉被3281床,捐款捐物数量与参与人数创历史新高。全国“防灾减灾日”。2009年后,每年5月12日定为全县“防灾减灾日”,至2012年,组织4次大型宣传图片展,通过电视媒体制作5期专题宣传节目,印发宣传手册、防空知识手册、明白纸计5万余份;倡导开展“四个一”活动,即阅读一本关于防灾减灾书籍,观看一部涉及灾害的影视作品,与他人分享一次避险经历和经验,组织一次家庭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活动,推进群众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农村五保供养】 2005年,东平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以财政供养为主,市县乡村四级按2∶4∶3∶1比例共同承担的五保供养“四级联保”新机制,投资6000余万元,对14处乡镇敬老院实施改扩建工程。2006年9月工程全部竣工。全县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被评为“全省敬老院建设先进县”。此后,开展“敬老院管理服务年”活动,投资80万元,为每个乡镇配备一辆五保供养服务专用车。投资40万元,为每个敬老院安装一套电子监控设备。2009年10月,县民政局被评为全国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初,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在全县推行敬老院“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本化、资源节约化”四化建设,全面提升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水平。至年底,建设省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2处,省二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处。开展文化养老活动,丰富五保老人精神文化生活。2012年,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由2004年的1200元提高到2200元,集中供养对象由2000元提高到3200元,分别增长83%和60%。

【慈善捐赠】 2005年7月,成立县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当地慈善捐赠工作。每年5月,组织开展“慈善月”捐赠活动。2005年—2012年,共收到社会各项捐款3129.8万元。县设立慈善企业冠名基金7000万元,设立慈善个人冠名基金50万元。累计支出慈善救助金2983.5万元。每年组织实施“情暖万家”“朝阳助学”“夕阳扶老”“爱心助残”“康复助医”等救助工程,救助困难群众6.3万人,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医疗救助】 2004年—2012年,县民政局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13万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59115人次。2005年后,县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转发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实施困难病人康复救助计划”的意见》,将所有城镇居民都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民政局每年从彩票公益金留用部分安排5万元,慈善捐款15万元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县财政局、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2009年,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至2012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00人次。2010年,实施孤儿救助制度,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至2012年共救助孤儿63名。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专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局,定编3人。2008年,县政府印发《东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东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低保标准不断提高,其中,农村低保标准由2004年的年人均800元,提高到2012年的年人均2000元;城镇低保标准由2004年的月人均1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30元,累计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56亿元。加强资金动态管理,专管机构严把申报审核审批关,规范调查调整注销出口关、落实举报督查暗访追责关等有效措施,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退尽退、应保尽保”,确保此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