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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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建国前, 大量土地为少数地主占有。据调查:占全区总人口4.9%的地
主, 却占全区土地总数的32.4%。仅苇子河地主赵家八大院62口人,占有土地21000
亩,人均占地332亩。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只占有少量的土地。

解放前各阶级生产资料占有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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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户数│人口数│占有土地│人均│牲畜│户均│大车│户均│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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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358 │2578 │25960 │10.1│859 │2.4 │465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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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168 │1025 │7360 │7.1 │285 │1.7 │185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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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2351│14006 │25960 │1.96│940 │0.4 │805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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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3299│18780 │17160 │0.95│329 │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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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农│844 │4811 │1560 │0.3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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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7020│41200 │78000 │1.89│2413│ │14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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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方式 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自己不劳动,依靠剥削维持其豪华生活。其土
地的经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出租,又分为活租和死租。活租是历年收成与佃户各
分一半;死租是不分年景好坏,每年每亩收租二斗、三斗、五斗不等。第二种是雇工,
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卖劳动力,成为地主的雇工。
雇佣:有长工、短工、季节工、月工、日工,被雇佣者根据年龄大小、身体强弱、
技术高低分为打头的,赶车的,跟做的;大半拉子 (17-20岁、50-60岁) 、小半拉子
(12-16岁、60岁以上) ;放猪的、大司夫、打更的、粉匠、豆腐匠……。雇佣的手续
由被雇佣者(扛活的)委托保人与雇主协商,经同意后,按期上工,雇佣期间发生一切
事故均由保人承担。 雇工的收入多采取三次付清,第一次是上工的3-4天付全资的三
分之一,第二次期中付三分之一,余者期末付清。雇主多数在青黄不接,粮食昂贵之
时付资,使出卖劳动力的农民亏损极大。雇工的劳动时间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麦、
秋季节则是披星戴月,忙极一时。
支差:是佃户为地主无偿劳动,给地主家运粪、运土、打墙、盖屋、搬家、婚丧、
挑水、垫圈等日常杂役全由佃户承担,有的活只管饭不给工钱,有些活既不管饭也不
支工钱。
放债:地主放债的主要对象是佃户。利息由三分、五分直至十分,即:春借一元,
秋还一元三角、一元五角、直至二元;春借粮一斗,秋还一斗三升、一斗五升至二斗。
佃户贷粮多少、贷与不贷,由地主作主,丰收之年,地主强迫佃户贷粮,以增加剥削
收入,不贷粮就退佃、封门、揭锅。灾荒之年,地主囤积居奇,有粮也不贷,不少佃
户辛苦一年,扣除地租债粮外,所得无几。当时曾流传一首民谣:“穷人头上三把刀,
任砍任杀也不饶,租子重,利钱高,拨工派差多如毛,粮食登场,眼泪汪汪,辛苦一
年,刮尽钱粮,卖儿卖女,要饭逃荒。”
土地买卖 由于种类繁多的苛捐杂税,加诸兵骚匪患,给彭集人民带来严重灾难,
因此多数小自耕农遭到破产,只好典当土地,以济燃眉之急。
典当土地的方法:首先由卖主提出声明,本家族和地邻享有优先收买的权利。如
家族地邻不买,方许典当给他人,当时典当土地分卖契和当契两种。当契年限三年、
五年不等,到期可以赎回。地价多寡可由中人(即“地媒”)从中商榷或日后记实。典
当生效可由主契之约(即写文书)之日起。

1925年土地价格表

单位: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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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上地│中地│下地│碱地│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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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70 │50 │30 │2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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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粮食产量调查表

单位: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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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中地│下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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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8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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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 1939年秋, 中共东平县委在苇子河村进行减租减息, 有的在原定额
“五五”分粮的基础上改为“四六”分粮(地主分四成,佃户分六成),有的实行“二
五减租” “一分半减息”,苇子河村的佃户一次倒回地主多收的地租粮3万公斤。同
时要求佃户按照减租后的比例向地主交租交息。194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
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指示》和《关于如何执行抗日根据地土改政策的决定的指示》。
1945年春,中共东平县委在中套村举办减租减息训练班,秋,又在宿城召开各届人士
代表会议,全区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减租:抗战前租额减少25%;减息:以一分五
厘为计息标准(即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减租减息以1942年为起点,地主要向佃户退
回三年多收的租粮,同时实行交租交息的政策,要求佃户交纳合乎抗日民主政府规定
的租息,以调节其他阶层的利益,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