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4&A=2&rec=379&run=13

公费医疗
自1953年起,国家规定职工、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管理。此时,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36人,实行实报实销。1954年卫生局颁发了《公
费医疗证》,患者可到指定医院或诊所就医,不付现款。1966年后,享受公费医疗人
员逐年增加, 限额每人每月1.5元左右。1981年,停止使用《公费医疗证》,实行凭
药据付款,但超支现象严重。1983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公费医疗又分为:①镇
政府按系统、 单位每人每月2.5元集中使用,实报实销。②单位按规定标准把医疗费
发给个人,节约归己,超支自付。③规定标准内,一部分发给个人,一部分集中使用,
既照顾了全局,又帮助了个人。
合作医疗
1958年,“大跃进”时称“互助医疗”。1967年,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农
村每人每年0.5元。1970年后,每人1元。时办时停。自1992年,又恢复合作医疗制度,
年人均5元。虽能方便农民群众,但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
劳保医疗
1951年, 七区邮电职工首先实行劳保医疗。之后,全境内各全民企业单位干部职
工实行劳保医疗。 凡享受此项规定职工凭医院处方、 药据报销, 直系亲属报50%,
1966年后,此规定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