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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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建国前,婚姻由父母作主,父母双亡的由其他长辈作主。男娶女嫁,经过相亲、
换帖、择日、聘礼、娶亲、拜天地六礼大成后即为夫妻。婚后,男方如不愿与女方同
居, 写张“休书”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则无权利。1945年9月,县民主政府推行婚
姻自主的政策, 但时值战争年代,未能继续推广。1949年7月,贯彻《山东省婚姻暂
行条例》,实行婚姻自主,提倡婚姻登记。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贯彻实
施,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结婚登记。男年满20周岁, 女年满18周岁,双方自愿
结婚的,持工作或居住单位介绍信, 到区公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婚
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即为正式夫妻。结婚登记形成制度。1980年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从1986年起,结婚证的发证机关盖章,不再用政府公章,改用“东平县彭集镇人
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结婚登记存根(申请书)上报县民政局存档。因实行计划生
育和鼓励晚婚晚育, 人口出生率下降,结婚登记对数随之减少。据统计,1980年,彭
集公社领取结婚证的共有629对,1992年,全镇领取结婚证的197对,比1980年减少三
分之二以上。
离婚登记
由于旧婚姻制度带来的夫妻不和,50年代,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较多。实行婚姻
自主后,仍有婚后感情破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依照婚姻法,
对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的,经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给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对男女一方要求提出离婚的,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转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根据上级指示,至1998年12月,乡镇不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移交县民政局专设
的婚姻登记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