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退职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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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始,对从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老职工,符合国务院(65) 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的,给予本人退职时月基本工资40%
的生活困难救济和每月2元的副食补贴, 医药费报销三分之二。全社符合条件经县批
准救济的11人, 月救济金231.23元,副食补贴22元。1985年又规定,从5月起,按退
职时月基本工资40%计算, 救济金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给。1986年1月起,每人每月
增加生活补贴2.5元。1988年5月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元。1992年8月起,每人
每月增加补贴2元。 1992年,全镇享受定期救济的退职职工10人,实发救济金2844.2
4元,副食补贴240元,生活补贴811元,医药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