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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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0年起,国家对农村孤老病残人员,给予现金补助。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
量补助。烈属1-2口人的人均月补3-4元;3口人以上的,一般每户不超过8元;复员军
人(不含家属)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三等甲级荣军每人30元,三等乙级荣军每人20元。
1962年,户均补助60元;1964年,户均72元。1979年,提高了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
月6-10元。
1980年,对烈属、复员退伍军人日常生活的困难,根据《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金额,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一般烈属
和一般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9元,带病退伍军人,每人每月6-7元。定补人数和定补
金额一年一次个别调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定期定量补
助金额也多次增加。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额,由每人每月10元
提高到每人每月13-15元。1985年7月1日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改为定期抚恤。
分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两类抚恤标准,增加的抚恤金从1985年1
月补发。全镇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共36户,41人,每人每月抚
恤金额30元的6户; 25元的3户,3人;23元的27户,32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
家属4户,6人,每人每月抚恤金额一律18元。1989年起,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 在原抚恤金额的基础上,又每人每月普增15元。普增后,每人每月抚
恤金额分别为45元、40元、38元、33元四个档次。1986年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
员军人,每人每月普增生活补贴4元。1987年,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额(包括生
活补贴) 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18元、20元三个档次。1989年,每人每月普增10元。
1991年,带病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原来的7-10元,一律提高到每人每月1 0元。
1992年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127人,实发定期补助金额40152元,享受定
期定量补助的带病退伍军人38人,实发定补金额4560元。2000年,享受定量补助的复
员军人120人,补助金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