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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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建国初,县法院在农村试建调解组织。1952年2月1日,《人民调解委
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实施,区、村都设专人负责民事调解工作。“文化大革命”
期间,受左倾错误的影响,民事纠纷大量增加,矛盾上交现象严重。1979年,53个生
产大队和社直单位均设调解委员会, 共有调解组织445个,调解干部1482人。1980年
12月,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公社、管理区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大队建调解委员
会。1983年,由公社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公社调解领导小组组长,管理区主任或
副主任兼管理区调解小组组长, 生产大队长兼任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 做到四落实
(组织、责任、制度、报酬) 、五有(有办公室、有桌子、有牌子、有制度、处理纠纷
者有登记本)。同年,推行了调解工作责任书,因地制宜地做好调解工作。1984年,对
调解组织进行精简整顿,建立村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 建国初,县法院在就地审理案件中,吸收调解人员参加调解民事案件
和轻微刑事案件。1952年起,调解委员会以独立活动为主,采取民事纠纷就地解决。
1 954年,调处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许多纠纷,巩固了农业社。1957年,积极处
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了民事案件。1962年,调处了1958年“刮五风”带来的纠纷,
增强了人民团结。 1963年1月-10月, 在甄别平反工作中,积极调处各类民事纠纷。
197 7年秋, 推广了“文登调解工作现场会”的经验。1979年始,落实各项政策,农
民要求落实房权、树权、宅基荒片使用权的案件增多。1980年后,农村逐步实行各种
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争田、争浇水、争打轧、争牲畜、争农机具等季节性纠纷增多,
调解人员通过调查,找出纠纷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 总结了调处纠纷的经验。随着生
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这类纠纷大多数调处较好。1981年后,农村“两户一体”增多,
调解人员积极为“两户一体” 调处纠纷,排忧解难。1983年8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开展后,调解人员认真调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在调解中排查犯罪线索,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犯罪事实。 1979-1989年,共调处疑难纠纷591件。1990-1997年,
共发生各类纠纷1028件,调处993件,成功率96.6%。其中经济纠纷278件,家庭纠纷
101件,赡养纠纷92件,宅基纠纷108件,继承纠纷64件,邻里纠纷116件,生产经营纠
纷79件, 赔偿纠纷136件,其他纠纷54件。通过调解疏导,防止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
杀死亡14起,防止民事向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7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