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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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农村住房属私有,房产契约由官府验证,加盖公章,一般“契约”写有
东、南、西、北四至及附属物、面积。如买卖房产需另立新约验证。
1952年, 县政府为确保私人财产,颁发了房产证。1956年,合作化后,土地归集
体所有,宅基地亦归集体,地面建筑物及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房屋可以转让、租赁
和出卖。 如建新房须申报乡镇或县政府批准。原规定:一子1处房,由大队安排。拆
旧建新房的,生产队出工扒房,房土用作肥料,运房土、垛墙,生产队安排人记工分。
1985年镇政府成立农村建设规划领导小组,负责测量、绘图、审批建房户申请,各村
村民盖房即从此实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土地管理法》,之后,农民建房写申
请报村委会经上级土地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村委会要求:服从安排,统一标准,当年
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