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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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办公用房借用庙祠或民房。建国后,均由国家和地方拨款修建。机关或
企事业多建公房, 供干部、职工住宿,按月交租,50年代单职工每月0.2元,60年代
每月交0.3元,70年代每月交0.5元。1980年依据《住用公房收租暂行办法》和县规定,
公社每月每间租金1元。 收租费各单位自用,以房屋修缮。住房按照有利于生产、工
作、方便生活,以缓急有利的原则进行分配,公房维修以不漏无险为标准。1997年后,
依据中央房改精神,按公房质量、职务、工龄等不同,一次交款归己所有,维修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