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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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前,国库券(国债)亦称国家建设公债。1990年以前,财政部门只负责发行,
有关专业银行负责兑付。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的重点建设需要大量资
金,单靠国家的正常财政收入是难以解决建设资金需要的,因此,国务院决定:逐步
增发国债。作为国家财政筹集资金需要的一项重要来源,把分散的、闲置的资金筹集
起来,用于国家的重点经济建设。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8%。国库券
计息,一律从发行年7月1日算起,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