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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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集银行所对境内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按照限额规定进行统一管理。1958年,“大
跃进”冲击了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的现金与管理作用得不到发挥。1962年,推行了非
现金结算办法, 核定了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 采购农村产品需用现金的单位,必须在3天前报计划。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
需资金,不准自带、不准通过邮局汇款,必须通过银行汇款或其他方式结算。对违犯
现金管理的单位,银行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给予纪律处分。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现金管理制度又遭破坏,单位提取现金无计划,积
压和浪费现金的现象严重。197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草案)后,现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健全。1982年,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
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管理体制。全镇企事业、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所有
现金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其余款项都存入银行,统一管理,监督支付。企业单
位正常用现金的予以支付,企业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的大额现金,也予以支付,并允许
坐支现金(每月向银行报送坐支数额)。需要增加现金库存的单位,提出要求,银行所
从实际出发,给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