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据民国《东平县志》记载,工商税分为:国税、烟税、酒税、烟牌照
税、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
省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等。
县附捐分为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酒斤捐。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 日伪政权捐税繁多,民不聊生。抗日民主政府于194
1年间, 曾对集市工商业户实行招承包商,按集市包税的办法进行征收。1942年,环
境恶化随即停征。 1944年4月,建立县工商管理局后,正式开始了抗日根据地区的工
商税收,税收项目有:货物税(包括烟、酒、土茶、植物油、皮革、迷信品等)、营业
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进出抗日根据地)或过境税等。
建国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建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
税制。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是年,根据《要则》开征
了货物税, 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几十年来较大的改革有三次:1
953年, 对部分税制进行修正;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
试行商税,以后除部分税目税率有个别修改外,基本内容未大变更。
1981年现行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其中执行的有4种,以1981年为例分述
如下:
工商税其中税目、税率较多,根据各种产品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与经
济业务的性质,税率高低大有差别。如对支农的农机具、农药、化肥税率就低为3%,
对兴修农田水利用的砖、瓦、石灰,牲畜用盐就给予免税照顾。对消费性商品,如烟、
酒,税率就高。其中甲乙级烟税率为66%,低级烟40%,粮食酒60%,代用品制酒15%,
酒精为5%, 鞭炮、焰火30%。一般日用品的税率3-5%,高档日用品如手表40%,交
通运输业的税率2.5%,邮电、电信运输3%。农牧水产口采购其中烟茶40%,生猪3%,
商业零售3%,服务行业5%,临时商贩10%,通过税率的高低反映了政府对各项生产、
经营的基本政策。
工商所得税基层供销社按利润额的30%征收。为促进农村企业的发展,对农村企
业一般暂不征所得税,只对原来的纳税单位转由镇、村经营的企业征税,国务院批转
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规定,自1979年起,把征税起征点提高
到全年所得额3000元。在起征点以下的单位一律免征,农村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
棉纱外) 免征所得税2-3年。自1979年起,对革命老根据地社队办工副业免征所得税5
年。其他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实行累进税率。
屠宰税只对屠宰猪、菜牛两种牲畜征税,税率为猪每头2元,牛每头4元,重大节
日自养、自宰、自食的和经兽医证明宰杀的老牲畜免征。
牲畜交易税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牲畜免征,只对个人购买的牛、驴、骡、马征税,
税率为成交额的5%。
1985年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征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
源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资金税和国营企
业所得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1986-1993年,又陆续开征了个人收入调
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建筑税改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另加收国家预算调节资金教育费附加税
两项。同时对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衡财政收支、调整产业结
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
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这次税制改革将税种总数由原来的32个减少
到18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房产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率表(十四级全额累进)
┌──┬──┬──────────────┐
│级别│税率│所得额级距(全年) │
├──┼──┼──────────────┤
│1 │7% │所得额未满120元的 │
├──┼──┼──────────────┤
│2 │8% │所得额在120元以上未满180元的│
├──┼──┼──────────────┤
│3 │10%│所得额在180元以上未满240元的│
├──┼──┼──────────────┤
│4 │12%│所得额在240元以上未满300元的│
├──┼──┼──────────────┤
│5 │15%│所得额在300元以上未满360元的│
└──┴──┴──────────────┘
续表
┌──┬──┬───────────────┐
│级别│税率│所得额级距(全年) │
├──┼──┼───────────────┤
│6 │20%│所得额在360元以上未满420元的 │
├──┼──┼───────────────┤
│7 │25%│所得额在420元以上未满480元的 │
├──┼──┼───────────────┤
│8 │30%│所得额在480元以上未满600元的 │
├──┼──┼───────────────┤
│9 │35%│所得额在600元以上未满720元的 │
├──┼──┼───────────────┤
│10 │40%│所得额在720元以上未满840元的 │
├──┼──┼───────────────┤
│11 │45%│所得额在840元以上未满960元的 │
├──┼──┼───────────────┤
│12 │50%│所得额在960元以上未满1140元的 │
├──┼──┼───────────────┤
│13 │56%│所得额在1140元以上未满1320元的│
├──┼──┼───────────────┤
│14 │62%│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未满1800元的│
└──┴──┴───────────────┘
加成征收部分改为延伸税级表
┌────┬───┬───────────────┐
│级数 │率税%│所得额级距(全年) │
├────┼───┼───────────────┤
│加征一成│68.2 │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
├────┼───┼───────────────┤
│加征二成│74.4 │所得额在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的│
├────┼───┼───────────────┤
│加征三成│80.6 │所得额在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
├────┼───┼───────────────┤
│加征四成│86.6 │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的 │
└────┴───┴───────────────┘
注: 1、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不包括120元。所得额在120元以上的包括120元以此类
推。
2、省财政厅(80)鲁财税字第253号通知称:1980年起改按个体经济八级超额累进
所得税率表执行。
合作商店所得税率表(九级超额累进)
┌──┬───┬──────────┬──────┐
│级数│税率%│所得额级距(全年) │速算扣除数元│
├──┼───┼──────────┼──────┤
│1 │7 │250元以下(包括250元)│0 │
├──┼───┼──────────┼──────┤
│2 │10 │超过250元至500元 │7.50 │
├──┼───┼──────────┼──────┤
│3 │20 │超过500元至1000元 │57.50 │
├──┼───┼──────────┼──────┤
│4 │30 │超过1000元至2000元 │157.50 │
├──┼───┼──────────┼──────┤
│5 │40 │超过2000元至3000元 │357.50 │
├──┼───┼──────────┼──────┤
│6 │45 │超过3000元至5000元 │507.50 │
├──┼───┼──────────┼──────┤
│7 │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757.50 │
├──┼───┼──────────┼──────┤
│8 │55 │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1257.50 │
├──┼───┼──────────┼──────┤
│9 │6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2257.50 │
└──┴───┴──────────┴──────┘
说明:1980年9月省财政厅(80)鲁财税字第230号通知称从1980年1月1日起对集体
商业,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按城镇集体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八级超额累进)
┌──┬───┬───────────┬───────┐
│级数│税率%│所得额级距(全年) │速算扣除数(元)│
├──┼───┼───────────┼───────┤
│1 │7 │300元以下(包括300元) │0 │
├──┼───┼───────────┼───────┤
│2 │10 │超过300元至600元的部分│9 │
├──┼───┼───────────┼───────┤
│3 │20 │超过600元至1000元 │69 │
├──┼───┼───────────┼───────┤
│4 │30 │超过1000元至2500元 │169 │
├──┼───┼───────────┼───────┤
│5 │35 │超过2500元至10000元 │294 │
├──┼───┼───────────┼───────┤
│6 │4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 │794 │
├──┼───┼───────────┼───────┤
│7 │50 │超过30000元至80000元 │3794 │
├──┼───┼───────────┼───────┤
│8 │55 │超过80000元以上部分 │7794 │
└──┴───┴───────────┴───────┘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八级超额累进)
┌──┬───┬────────────┬───────┐
│级数│税率%│所得额级距(全年) │速算扣除数(元)│
├──┼───┼────────────┼───────┤
│1 │7 │300元以下的(包括300元) │0 │
├──┼───┼────────────┼───────┤
│2 │10 │超过3000元至600元的部分 │9 │
├──┼───┼────────────┼───────┤
│3 │20 │超过600元至1000元 │69 │
├──┼───┼────────────┼───────┤
│4 │30 │超过1000元至2000元 │169 │
├──┼───┼────────────┼───────┤
│5 │40 │超过2000元至3500元 │369 │
├──┼───┼────────────┼───────┤
│6 │50 │超过3500元至5000元 │719 │
├──┼───┼────────────┼───────┤
│7 │6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 │1219 │
├──┼───┼────────────┼───────┤
│8 │70 │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 │1719 │
└──┴───┴────────────┴───────┘
清朝征耗羡银征解用情况表
引自道光《东平州志》
┌─────────────┬────────────┐
│征收耗羡 │解用情况 │
├────────┬────┼───────┬────┤
│耗羡 │银数(两)│项目 │银数(两)│
├────────┼────┼───────┼────┤
│微耗羡、按应征银│ │知州养廉银 │1400 │
├────────┼────┼───────┼────┤
│31447.17两的百 │ │公用银 │192 │
├────────┼────┼───────┼────┤
│分之十四计征 │4402.604│州同养廉银 │80 │
├────────┼────┼───────┼────┤
│ │ │州判养廉银 │60 │
├────────┼────┼───────┼────┤
│ │ │吏目养廉银 │80 │
├────────┼────┼───────┼────┤
│ │ │彭集巡检养廉银│80 │
├────────┼────┼───────┼────┤
│ │ │靳口官养廉银 │60 │
├────────┼────┼───────┼────┤
│ │ │安山官养廉银 │60 │
├────────┼────┼───────┼────┤
│ │ │代庙官养廉银 │60 │
├────────┼────┼───────┼────┤
│ │ │公费银 │15.14 │
├────────┼────┼───────┼────┤
│ │ │拨补银 │2.648 │
├────────┼────┼───────┼────┤
│ │ │补东平所不敷 │102.35 │
├────────┼────┼───────┼────┤
│ │ │司饷脚费 │47.83 │
├────────┼────┼───────┼────┤
│ │ │解布政司耗 │1221.747│
├────────┼────┼───────┼────┤
│ │ │解粮道耗 │200.494 │
├────────┼────┼───────┼────┤
│ │ │解河道耗 │740.395 │
├────────┼────┼───────┼────┤
│ │ │合计 │4402.604│
└────────┴────┴───────┴────┘
附税课:当税:1825年(道光五年)征银40两
课程:1825年(道光五年)征银126.64两
牛驴税:1825年(道光五年)征银12.48两
牙杂税:1825年(道光五年)征银13.3两
田房契税:1824年(道光四年)征银953.211两原文没有注明所征之数的去向。
清朝时期贡赋银米征解情况表
引自道光《东平州志》
┌─────────────────────────────┬───────────────────────────────┐
│征收贡赋银米 │上解留用银米 │
├──────┬──────────┬─────┬─────┼───────┬───────────┬─────┬─────┤
│名称 │摘要 │银数(两) │米数(石) │项目 │摘要 │银数(两) │米数(石) │
├──────┼──────────┼─────┼─────┼───────┼───────────┼─────┼─────┤
│地丁银米 │各类土地1195922.23亩│30279.0241│5259.27622│起运银 │解司库银 │16752.381 │ │
├──────┼──────────┼─────┼─────┼───────┼───────────┼─────┼─────┤
│ │赁基1070间,包括摊入│ │ │祭祀用银 │关庙、文昌等庙及庙户 │102 │ │
├──────┼──────────┼─────┼─────┼───────┼───────────┼─────┼─────┤
│ │人丁银 │ │ │ │食银 │ │ │
├──────┼──────────┼─────┼─────┼───────┼───────────┼─────┼─────┤
│加征润耗银米│按康熙十一年(1672) │178.867 │178.8664 │马粮用银 │ │210 │ │
├──────┼──────────┼─────┼─────┼───────┼───────────┼─────┼─────┤
│ │钦定 │ │ │起运脚价银 │ │15.832 │ │
├──────┼──────────┼─────┼─────┼───────┼───────────┼─────┼─────┤
│匠班摊入征银│ │33.375 │ │举人车价银 │ │4.228 │ │
├──────┼──────────┼─────┼─────┼───────┼───────────┼─────┼─────┤
│增摊人丁银 │自雍正四年(1726)增摊│1452.741 │ │漕粮项下: │运本色正米、耗米、润耗│740.193 │4650.5161 │
├──────┼──────────┼─────┼─────┼───────┼───────────┼─────┼─────┤
│增摊阖州地银│ │226.335 │ │轻赉银 │ │286.186 │ │
├──────┼──────────┼─────┼─────┼───────┼───────────┼─────┼─────┤
│耗米折征银 │扣除耗米787.6265石 │630.101 │787.6265 │席草银 │ │31.356 │ │
├──────┼──────────┼─────┼─────┼───────┼───────────┼─────┼─────┤
│ │征银 │ │ │盘费银 │ │243.784 │ │
├──────┼──────────┼─────┼─────┼───────┼───────────┼─────┼─────┤
│ │ │ │ │润耗银 │ │178.867 │ │
├──────┼──────────┼─────┼─────┼───────┼───────────┼─────┼─────┤
│ │ │ │ │仓粮项下 │临清仓、席草银、盘费银│691.91 │ │
├──────┼──────────┼─────┼─────┼───────┼───────────┼─────┼─────┤
│ │ │ │ │存留项下: │ │14257.763 │ │
├──────┼──────────┼─────┼─────┼───────┼───────────┼─────┼─────┤
│ │ │ │ │河道河夫食银 │ │6615.675 │ │
├──────┼──────────┼─────┼─────┼───────┼───────────┼─────┼─────┤
│ │ │ │ │官俸役食银 │ │2117.798 │ │
├──────┼──────────┼─────┼─────┼───────┼───────────┼─────┼─────┤
│ │ │ │ │驿站里甲夫马银│ │5220.291 │ │
├──────┼──────────┼─────┼─────┼───────┼───────────┼─────┼─────┤
│ │ │ │ │杂支 │ │303.999 │ │
├──────┼──────────┼─────┼─────┼───────┼───────────┼─────┼─────┤
│ │ │ │ │学田租银 │ │26.136 │ │
├──────┼──────────┼─────┼─────┼───────┼───────────┼─────┼─────┤
│总计 │ │32800.443 │4650.5161 │总计 │ │32800.443 │4650.5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