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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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财政简表》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咸则三壤,成
赋中邦”。禹依土地质量好坏分类,按等级定贡赋,这是田赋制度的开始。
据道光《东平州志》《田赋考》记载:“东平在春秋为附庸, 悉索敝赋,以从大
国,困已甚矣”。唐中叶方镇擅命,历时5年,内外交讧,而困益甚。公元1260-1300年
(元初)设总管府于此。南征时东平民间供给银两万锭。“民生其时,困于征缮,困于
供亿,岂复知田舍之乐哉。”
清康熙年间实行“田赋催科四法”规定田赋分期交纳,交纳者有票,自封投柜,
田赋分为“丁赋”“地赋”。
丁赋 公元1712年(清康熙五十一年) ,颁布规定的康熙五十年以人丁数为准,以
后新生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每丁征银一钱二分,作为“丁赋”摊入地亩
项下一起征收。
契税 民国时期的田赋仍沿用清制。据《东平县志》记载:田赋开始分为银、米
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后两项俱改征银元。“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
“米”每石折征6元。1935年后分三期征收。原来的银分为两期:第一期于6月1日至6
月13日;第二期于8月1日至12月31日;原来的米为第三期,于10月1日至下年1月31日。
契税应税契纸按买价的6%,典价的3%。1927年以前,每两银折征国税1元8角,
加征:地方税洋4角。河工附税2角2分,河工特捐6角6分,教育附加税5分,汽车路经
费8角7分, 共计折征4元。1928年起,增征的各种税捐全变为正税,每两银征洋4元。
县附加税无固定标准,视用费之多寡,由第三科造具预算呈请财政厅核准,随粮代征。
以1934年为例, 正税银每两征洋4元,附税每两征洋5元5角零4厘。每两银合计征洋9
元5角零4厘。与1927年前国税相比,每两银增加了7元7角零4厘。
另据记载,当时土地产量每亩全年约收粮百斤上下,以“中地”为例每亩地银米
折征总数为大洋2角9分7厘9毫。以每石米(400公斤)官价6元折算,每百斤米为7角5分,
每亩负担折米19.85公斤。
日伪时期的田赋,仍沿用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
民主政府开始采取按区乡派任务和向地主借粮款的办法,解决抗战急需。1940年春,
全区开展了“红五月借粮运动”,保证了抗日战争的需要。
1944年春,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征收农业税(公粮),当时征收办法多是一年一定,
但基本精神是掌握“钱多多出, 钱少少出”。具体办法是按1938年8月21日中共苏、
鲁、 豫、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
%,小地主20%,中地主30%,大地主35%”进行征收。对贫农和鳏、寡、孤、独、
烈、军、荣、工属还给予减免照顾。是年,在根据地还开展了反黑地运动,核实土地,
划等定级、折合中亩,实行合理负担。
1948年秋,泰西地委关于秋征的指示中规定:老解放区实行扣除免征点后 (每人
平均土地3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每人平均3亩以上的不扣) 为负担亩,每负担亩秋
季征粮10公斤,柴草16.5公斤。新解放区实行按官亩计算,按每人平均土地多少进行
累进。

累进税率表

┌────┬───┬──┬──┬──┬──┬──┬──┬──┬──┬───┬───┬───┬───┬───┬────┬──┐
│每人平 │一亩以│1.01│1.51│2.01│2.51│3.01│3.51│4.01│5.01│7.01 │10.01 │15.01 │20.01 │25.01 │三十亩以│备注│
│均亩数 │下的 │| │| │| │| │| │| │| │| │| │| │| │| │| │上的 │ │
│ │ │1.50│2.00│2.50│3.00│3.50│4.00│5.00│7.00│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 │ │
├────┼───┼──┼──┼──┼──┼──┼──┼──┼──┼───┼───┼───┼───┼───┼────┼──┤
│每亩税 │免征 │3 │4 │5 │6 │7 │8 │9 │10 │11 │12.5 │14 │16 │18 │20 │ │
│率(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行评定折中亩的办法,根据土地好坏,
划片分等,按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年平均产原粮75公斤为一折中亩。按折中亩计
算,每人扣除免征点7分,其余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的人员,包括:在家务农人口,
烈士、革命军政人员、荣军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23公斤 (公粮15公斤,柴草折
粮2.5公斤,田赋粮2.5公斤,附加村经费粮2.5公斤)分夏秋两季交纳、扣除减免照顾
后为实负担数。
1949年夏,县府宣布自开征村经费的同时,禁止农村以任何名义进行摊敛。
建国后的田赋制度1952年8月, 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
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和“查田定产”的部署,进行了
“查田定产”工作,经过两个多月对所有有固定收入的土地评定了常年产量,评定结
果是每亩平均为82.8公斤。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2年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进行计算征收,按每户常年产量, 每一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
按20%为税率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其中:依法减免的有革命老根据地减免、实
情减免、社会减免(包括烈军属、荣军、困难户)。

1952年定产与农业税征收概算表

┌──────┬───┬────┬────┬─────┬────┬─────┬─────┬────┬────┬──┐
│项目数目区别│负担 │有收益土│定产指 │常年应产 │免征额 │负担产 │全年依率计│依法减免│依法应征│备注│
│ │人口 │地(亩) │标(公斤)│量(公斤) │(公斤) │量(公斤) │征额(公斤)│额(公斤)│额(公斤)│ │
├──────┼───┼────┼────┼─────┼────┼─────┼─────┼────┼────┼──┤
│五区 │58487 │53310.2 │78.9 │8396356.5 │2924350 │5472006.5 │1094401.5 │112146.5│982255 │ │
└──────┴───┴────┴────┴─────┴────┴─────┴─────┴────┴────┴──┘

1958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 根据
《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依各单位地处山区平原的自然条件和贫
富情况, 税率稍有不同。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3-14%。是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公
社化的新情况,纳税户由个体逐渐转向集体,农作物受灾减产,按受灾程度评议减免
成数和社会减免指标,直接减免到农业合作社(以后到生产队)。
1952年前,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直接征收实物(粮、柴草、棉、油料)。1953年实
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粮、棉、油随统购粮(棉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
自1953年起,规定农业税一律以标准粮为单位,每公斤标准粮定为人民币2角,作为结
算农业税的价格。财政部门以“货币单位”入帐。1961年以来,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
收购价格,对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价也相应的作过几次调整。
1961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为2角3分2厘。
1967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为2角5分4厘。
1978年,每公斤标准粮定为3角。
自1952年“查田定产”后,农业税负担一直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1958年公布
《农业税条例》后,农业税在一些具体做法上,虽有个别修改补充,但在基本制度上
一直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税负担没有变动。1953年以来,农业产量逐年提
高,农业税负担长期稳定未动,农民实际负担相对逐年减轻。

1978~1991年农业税额税率表

┌──┬─────┬───┬──┐
│年份│税额 │税率 │备注│
├──┼─────┼───┼──┤
│1978│171268.00 │11.6%│ │
├──┼─────┼───┼──┤
│1979│171225.50 │11.6%│ │
├──┼─────┼───┼──┤
│1980│171180.70 │11.6%│ │
├──┼─────┼───┼──┤
│1981│171145.90 │11.6%│ │
├──┼─────┼───┼──┤
│1982│171145.90 │11.6%│ │
├──┼─────┼───┼──┤
│1983│171144.40 │11.6%│ │
├──┼─────┼───┼──┤
│1984│17114.40 │11.6%│ │
├──┼─────┼───┼──┤
│1985│171144.40 │11.6%│ │
├──┼─────┼───┼──┤
│1986│171144.40 │11.6%│ │
├──┼─────┼───┼──┤
│1987│243200.00 │11.6%│ │
├──┼─────┼───┼──┤
│1988│243200.00 │11.6%│ │
├──┼─────┼───┼──┤
│1989│243200.00 │11.6%│ │
├──┼─────┼───┼──┤
│1990│296700.00 │11.6%│ │
├──┼─────┼───┼──┤
│1991│296700.00 │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