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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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7年, 政务院颁发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办法》,中央财政经济委员
会发出了“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进行登记,以及不同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
的指示。按照上述《条例》和“指示”,经过一系列的登记管理, 为完成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1961-1966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帮助国营商业恢复发展
了合作小组,恢复个体商贩。1962年,遵照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先后对国营合作社和个体工商业者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调整了网点布局,
取缔了无证商贩。
1967-1976年,企业登记被诬蔑为资产阶级法权,一度中断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企业开、停、并、转、迁、变失去了控制。
1978年,开始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列为工商工作主要业务内容之一。
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农村个体户、社队集体工业、副业、代销点、经销点、国
营工业企业、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非工业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特种行业。
在管理上,除上级规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外,按行业分类搞了档案卡片,建立了经
济户口,对推动这项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