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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耕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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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耕作制度
清代,境内耕作制度基本是一年一作或二年三作。民国时期无大变化。1950年后,一年一作或二年三作的种植面积逐年减少,复种面积增多。 —年一作 1949年,一年一作的30.3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8%;1957年,29.60万亩,占35.20%;1965年,27.30万亩,占38.10%;1975年,25.40万亩,占34%;1980年,19.10万亩,占25.90%;1985年23.60万亩,占33.20%。作物品种:50~60年代,主要有棉花、花生、谷子、高粱、地瓜;70~80年代,主要有棉花、春花生、春地瓜。 二年三作 1949年,二年三作的36.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6.50%;1957年,26万亩,占31%;1965年,18.20万亩,占25.40%;1975年,15.5万亩,占20.80%;1980年,12.70万亩,占17.20%;1985年,2.80万亩,占11.80%。种植的作物,50~60年代,主要有小麦、高粱、夏大豆;70~80年代,主要有小麦、春地瓜、夏玉米、夏大豆。 一年两作 1949年,一年两作的12.1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5.30%;1957年28.40万亩,占33.80%,1965年,26.10万亩,占36.50%;1975年,33:70万亩,占45.20%;1980年,38.60万亩,占52.40%;1985年41.04万亩,占56%。种植作物,50~60年代,主要有小麦、夏大豆;70~80年代,主要有小麦、夏玉米、夏大豆。 复种指数 1956年,170.7%;1965年,163.9%;1978年,171.7%;1980年,175.2%;1985年,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