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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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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
土地改革时,将学田和庙地,大部分分给农民,只有一部分山林收归国家所有。以后,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国家多次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的土地,作为培育树苗、良种及农业科研的基地。至1985年,全县共有全民所有制土地2328亩,其中第一苗圃109亩,县良种场420亩,第二苗圃513亩,县农科所实验田135亩,县武装部、武警中队的农田80亩,国营山林685亩,国营鱼塘38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