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私人所有制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私人所有制


    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  明代,大量土地为少数地主占有。占地最多的有杜(三旺村)、孟(州城)、王(梯门村)、刘(七里铺村)“四大家”。孟姓土地最多,有耕地两千余顷(①一顷为100亩。)。杜姓有良田上千顷,跨东(平)肥(城)两县。清代,有双塔王家、昆山赵家、古台寺郑家、堤子李家、苇子河赵家、吴桃园吴家、林台林家、王台王家等“八大家”。双塔王诚坤等4户地主占有土地7000多亩。苇子河赵家8户地主,62口人,占有土地21000亩,人均占地332亩。堤子村地主李灿林、李灿玉,24口人,占有土地14000亩,人均587亩。据1946年统计,全县共有地主2472户,1638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0%,共有土地25.57万亩,占全县总地数的34.80%,人均占地15.65亩。
    地主剥削农民的方式主要是地租,多为实物地租。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户,净得收获的50%。耕种所需的肥料、畜力、农具和全部用工,均由佃户负担;种子由地主和佃户分担。少数为货币地租,不管丰歉,佃户向地主交纳固定的货币(或实物)。还有小除個种,按庄稼的用工多少定分成。小麦按“一九”(佃户分一成,地主分九成),豆子按“二八”,高粱、谷子按“三七”。种田用工全由佃户负担,地主负担种子、肥料、畜力。
    雇工、支差是另一种剥削形式。雇工分长工、季节工、短工。长工的工资(粮),一般分三等:一等,全年1000斤(粗细各半,下同)左右。二等800斤左右,三等500斤左右。童工只管饭,无工资。季节工,一般是“小满”上工,农历九月九下工,工资450斤左右。短工(日工),一般在麦、秋大忙时临时雇用,除管饭外,按日付工资。支差,是佃户为地主无偿劳动。地主家运土、运粪、打墙、盖屋、搬家、婚丧、挑水、垫圈等日常杂役,全由佃户承担。有的活只管饭不给工钱,有些活不管饭也不给工钱。
    放债亦是地主剥削的又一主要方式。放债的主要对象是佃户。多为放粮,一般贷一斗,还二斗,有的贷一斗,还一斗半。春天借,麦收后或秋收后,场间一齐收租、收债。個户贷粮多少,贷与不贷,由地主作主。丰收之年地主强迫佃户贷粮,以增加剥削收入,不贷粮就有退佃、封门、揭锅的可能。灾荒之年,地主囤积居奇,有粮也不贷,不少佃户辛苦一年,扣除地租债粮外,所得无几。七里铺村农民王秀兰家租种地主土地9亩,1936年,麦收扣除地租、债粮,只剩了一簸箕小麦。她的丈夫含着眼泪离开家乡,至今未回。
    减租减息1939年秋,县委先后在工作基础较好的苇子河、井仓村进行减租减息,有的在原定额“五五”分粮的基础上改为“四六”分粮(地主分四成,佃户分六成),有的实行“二五减租”、“一分半减息”。苇子河的佃户一次倒回地主多收的地租粮6万斤,井仓村的佃户仅此一项,一般户增收400斤,多者600斤。同时要求佃户按照减租后的比例向地主交租交息。1944年冬,县委根据中共中央1942年发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指示》和《关于如何执行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的指示》,在古台寺村进行减租减息试点。1945年春,在中套村举办基层党员干部训练班。秋,在宿城召开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全县普遍开展减租减息。减租,照抗战前租额减少25%;减息,以一分五厘为计息标准(即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减租减息以1942年为起点,地主要向佃户退回三年多收的租粮。同时实行交租交息的政策,要求佃户交纳合乎抗日民主政府规定的租息,以调节其它阶层的利益,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土地改革1946年8月初,县委在书院小学开办土改干部训练班,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部署土地改革工作。县培训村干部800余人,各区培训了600多人。8月中旬,县委派县联合会生任李肖黄率20多名干部在二区双塔村开展土地改革试点。9月,在双塔村组织农会。10月7日召开诉苦大会,周围20多个村的群众参加。会上,贫雇农控诉了地主阶级的剥削罪恶,拉倒了地主王诚坤家的“德行碑”。会后,分田分物,全村贫雇农每人分到土地3亩,还拿出500多亩地分给外村群众。同月,各区陆续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斗倒了地主,分得了土地和财物,纵情欢呼“土地还老家,合理又合法”。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占东平城,土改被迫中断,还乡团(地主武装)、不法地主乘机向农民进行报复、倒算。6月,开展了以查田查财为内容的土改复查运动。广大农民一手拿枪,一手分田。但有的地方有违犯中农政策的现象。1948年,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纠正了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端正了政策。1949年4月始,处理地权,把地主、富农倒回的土地、粮食、农具归还给农民,巩固了土改成果。
    1950年4月,县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13人组成,县委副书记孙明任主任,农委主任刘冠英任副主任。8月,县委分三批训练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文件。10月23~24日,县委召开扩大会议和全县干部大会,宣布除七区和六区西部共142个村因积水暂不进行外,其它512个村全部进行土地改革。27日,县委书记李峥带领县委机关全体干部到金山.口村进行试点工作。11月1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号召全县党政军民上下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力量,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会后,以乡(联防片)为单位进行土地改革。全县投入土地改革的干部1201人(包括临干)。经过发动群众,整顿发展农民协会和其它组织,划阶级,定成分,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951年4月,县成立了发证登籍委员会,颁发土地证。10月上旬,抽调了35名干部,分赴六区西部和七区的142个村,开展土地改革工作。12月,土地改革结束。全县分得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农民43259户,占总农户的53%,226637人,占总人口的62%,共分得耕地237895亩,非耕地(宅基、荒片)51595亩,房屋65675间,牲畜6736头,主要农具5594件,大车1317辆,粮食626.66万斤。从此,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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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土改前                                           │                         土改后                                           ┃
┃    数目    ├────┬────┬───────────┬────────┬────────┼────┬────┬────────┬─────────┬────────┨
┃成分        │        │        │       耕地           │     房屋       │      耕畜      │        │        │       耕地     │      房屋        │      耕畜      ┃
┃            │  户数  │  人口  ├──────┬────┼────┬───┼────┬───┤  户数  │  人口  ├────┬───┼─────┬───┼───┬────┨
┃            │        │        │市亩数      │人均    │间数    │人均  │头数    │户均  │        │        │市亩数  │人均  │间数      │人均  │头数  │户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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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44190   │192624  │212208.73   │1.10    │78317   │0.41  │4984    │0.11  │45594   │200434  │404223  │2.02  │132166    │0.65  │9965  │0.22    ┃
┠──────┼────┼────┼──────┼────┼────┼───┼────┼───┼────┼────┼────┼───┼─────┼───┼───┼────┨
┃中农        │21801   │112028  │315183.81   │2.81    │86.261  │0.77  │7392    │0.34  │31346   │151893  │379067  │2.50  │121938    │0.80  │13268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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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2472    │16383   │255576.55   │15.60   │83533   │5.10  │6027    │2.43  │3305    │20310   │31242   │1.54  │13964     │0.68  │62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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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地主式富农│39      │223     │3008.21     │9       │490     │2.20  │24      │0.62  │43      │237     │357     │1.60  │189       │0.80  │6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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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870     │6929    │36117.55    │5.21    │10307   │1.49  │1338    │1.53  │1811    │7692    │21157   │2.74  │7466      │0.77  │590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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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量土地出租│91      │320     │868.81      │2.72    │352     │1.10  │        │      │9       │352     │869     │2.47  │485       │1.37  │9     │1.00    ┃
┃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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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个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境内有贫雇农44190户,192624人,占有土地212208亩,人均1.1亩;中农21801户,112028人,占有土地315183.81亩,人均2.81亩。经过土地改革,贫雇农人均占地2.02亩,中农人均占地2.5亩。
    互助组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即有变工互助组。1949年在生产救灾工作中,试办了一批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1951年秋,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展互助组。年底,全县互助组6178个,计40984户,占总农户的49%。其中有临时组、季节组、常年组。临时组和季节组是小型的,成员不固定,多在农忙时换工互助。常年组的成员较固定,有的有计划、有分工、有管理制度,有的农副业结合,有的添置了农具,发展了生产。柳营村强洪奎互助组经营较好,成为全县出名的互助组。分配办法是记工找粮、牲畜找草等。至1954年5月,常年互助组发展到5478个,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西沟流村农民王玉栋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办起了第一个13户的初级社。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属个体农民所有,生产统一计划,集体经营。1952年,全县办社8处。1954年5月,发展到413处。1956年9月,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发展。至年底,全县由1790处小社,合并为488处大社(其中182处已转为高级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主要特征。按劳动和土地的比例分配,有的“地四劳六”,有的“地五劳五”,个别的“地三劳七”。对耕畜、大型农具有的租借,有的折价归社,社员劳动记分。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初级合作社,劳动热情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呈现出一片兴旺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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