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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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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工商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对城乡较大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建国初,县工商科遵照政务院颁发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办法》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不同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的指示精神,设企业管理机构,全县共登记国营企业56家。1962年,遵照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合作社营、个体工商业者等进行整顿、清理和全面登记,调整了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1967~1977年,企业管理中断,企业的开、停、并、转、迁、变失去了控制。1978年始,企业登记管理列为工商管理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之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农村个体户、社队集体工业、副业、代销点、经销点、国营工商企业、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非工业部门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特种行业。1983年底统计,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业户共4019户,其中国营118户,集体520户,个体3381户。对上述工商企业,工商局按行业分类建立档案卡片和经济户口。1985年,登记的工商企业共6814户。 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 1985年 单位:户 ┏━━━━┯━━━━━┯━━━┯━━━━━━━━━━┯━━━━━━┓ ┃名称 │国营 │集体 │个体 │合计 ┃ ┠────┼─────┼───┼──────────┼──────┨ ┃工业 │25 │258 │663 │946 ┃ ┠────┼─────┼───┼──────────┼──────┨ ┃商业 │59 │226 │3232 │3517 ┃ ┠────┼─────┼───┼──────────┼──────┨ ┃运输业 │12 │66 │246 │324 ┃ ┠────┼─────┼───┼──────────┼──────┨ ┃建筑业 │ │23 │7 │30 ┃ ┠────┼─────┼───┼──────────┼──────┨ ┃饮食业 │4 │20 │856 │880 ┃ ┠────┼─────┼───┼──────────┼──────┨ ┃服务业 │4 │25 │540 │569 ┃ ┠────┼─────┼───┼──────────┼──────┨ ┃修理业 │2 │15 │531 │548 ┃ ┠────┼─────┼───┼──────────┼──────┨ ┃合计 │106 │633 │6075 │6814 ┃ ┗━━━━┷━━━━━┷━━━┷━━━━━━━━━━┷━━━━━━┛ 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合同(俗称契约),其它商品交换多是口头协议(所谓“一言为定”),有的交一定数量的押金(俗称“寨钱”),即可作为买卖关系的合理依据。 建国后,国营经济的重大商品交换,由负责人决定,双方遵守。1979年,工商部门开始管理经济合同,辅导企业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合同管理条例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调解、仲裁纠纷。1980年,签定合同47份;1981~1982年签证合同289份;1983年,签证合同240份;1985年,签证合同96926份。 商标管理 清代境内产品多为简易标记,较著名者,有徐家大炉产的锅、铧;保元堂自制的膏、丹、丸、散等。民国时期,涉及商标诉讼时,由县政府处理。建国后,县工商科负责商标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管理混乱,仿冒滥用时有发生。1978年9月,恢复商标管理工作。1981年,核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商标5件,即东平橡胶厂产泰山牌三角胶带,风扇胶带;东平酒厂产东平湖牌白酒;东平服装厂产东平湖牌衬衣、西服;东平工具厂产泰山牌双头扳手;东平轻工机械厂产东平湖牌理发转椅(1982年注销)。1985年,核转批准的商标共8件,即东平酒厂产:唐龙酒、轻身酒、龙花酒、鲁平酒、湖莲酒、金垒酒、东原酒、双状元酒。 集市管理 清代,境内集市由集头承包,征收税款。斗、称、牙(牲畜)行设经纪,收取“行钱”,买卖粮食交“合(gě)子粮”,中间剥削严重。 民国时期,沿用清制。1945年5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取消集市经纪,由工商管理局组织烈、军属,荣、复军人担任交易员。 建国后,集市由市管所管理,各市场设交易员。粮食交易改用衡器。1963年,本着以集养集的精神,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粮食收交易额的2%;大牲畜收1%;猪羊收2%;木料收2%;柴草收2%。收取的交易费,主要用于交易服务员的工资,购置服务用具,增置服务设施等。“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管理受到冲击。1981年起,按规格化调整了市场。州城、彭集、宿城、接山、大羊、花蓝店等较大集市,按行业划行归市,绘制了集市示意图。县城、州城建设了售货棚、售货台,公平枰、公平尺、肉架子等服务设施。市场部门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方便了广大顾客。州城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工作成绩显著,从1981~1984年,连续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先进集体称号。 物资交流会管理 清代称庙会,由州署委派会首承包,政府征收税款。民国时期沿清制。 建国后,改称物资交流会。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主,与公安、税务、供销、卫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筹委会,统一领导,分别管理。1979年以来,春、秋两季都组织物资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