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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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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土地管理
清代,土地基本上私人所有。属州学管理的学田地453亩,坐落在靳口村北。由州学、社学分管,召佃收租,每亩征租银6分。民国初,县政府将旧有的义学地、字纸社地、读祝生地、郭家海村竹林学院地、无主庙地、冉子祠田地收为学田。 1936年,境内属第三科(教育)管理的学田地6368亩,每年征租1.1万余元。属四科(建设)管理的苗圃70亩,山林1625亩。其他土地均属私有,由业主管理。 建国后,苗圃、山林收归国家所有,学田地分给农民。农业合作化前,土地归个人所有。1956年,基本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国家征用土地主要用于县城的扩建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扩建、公路建设、国防建设、湖(河)堤防工程及大中型水利建设等。征用土地,首先由征地单位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准令。征地3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下由地(市)批准;征地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千亩以上的国务院批准。村民建房所需村荒片地,由区公所批准。征购土地补偿费(价格),按年产值的4倍加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年产值的3倍乘安置人数。安置人数是征购土地数除人均占有数。其它附属物,包括水渠、水井、树株等,折价补偿。1984年,全县征用土地53份,共征用土地201.35亩。1985年,全县征用土地342.84亩,其中省批准134.74亩;市批准66.50亩;县批准141.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