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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蓄婢·纳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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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蓄婢·纳妾
蓄婢 清代,少数地主官绅花钱买幼女为奴婢(俗称丫环),她们立有卖身契约,终生为奴。成年后,有的被主人收房为妾;有的指配给“家人”(男奴)为妻,生了男孩当“家人”,生了女孩当丫环,世代为奴,女孩有的作为“陪嫁品”随出阁的小姐去男家为婢,有的被当做礼品赠人。辛亥革命后,此类婢女渐少,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内始绝。另一类多系佃户、雇工的女儿去伺候主人,她们同样受压迫剥削,但主人不能收房,不能买卖或赠人。抗日战争胜利后陆续回家。 纳妾 清代、民国时期,富豪巨商之家纳妾(俗称“小婆”、“偏房”)之风较盛。妾的地位最低,除供男主人淫乐外,还要供女主人(正房)役使。族人、亲戚对她们多不按亲属·行辈称谓,即使亲生的子女,只喊“姨妈”、“太太”而不喊娘。妾生的子女称“庶出”,较正房所生的子女(嫡出)低一等。极少数的妾有机会“扶正”,成为正式妻子,地位能提高,大多数的妾老了也是半个奴婢。1928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虽禁止重婚,但无成效。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内纳妾的大为减少。建国后,纳妾恶习根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