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结构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5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5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结构
清代,农村家庭结构有三类:一是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构成的家庭。二是联合家庭,指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联合在一起的家庭,多数为谋生的需要,在父母主持下,兄弟同居。三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大家庭,这类家庭为数不多,其中有的为了生产的需要,不愿分居;也有所谓“簪缨世家”,出于钓誉,勉强数世同居。 辛亥革命后,大家庭渐向小家庭分化。建国后小家庭增多,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家庭在生产上已不起主要的组织作用,联合家庭渐少。80年代,农村中的核心家庭已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一些儿子多的父母只与一子共同生活,有的全部分开,老人自炊或轮流供养。三世与四世同堂的,多是独子,直系单传。城镇、机关、工矿也多是核心家庭。据1985年100户家庭抽样调查,“四世同堂”的3户;“三世同堂”的41户;核心家庭51户;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1户;单身汉4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