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婚姻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5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5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婚姻
婚姻制度 清代,州署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女结婚必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双亡的由其他长辈作主。换了庚帖,即为定婚,男女本人均无自主权。婚后,男女不平等,男方如不愿与女方同居,写张“休书”,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则无此权利。民国时期,仍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945年9月,县民主政府推行婚姻自由的政策,思想进步青年带头响应。1947年,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未能普遍推广。1949年7月,贯彻《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实行婚姻自由,提倡婚姻登记的制度,但登记的很少。 1950年5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至法定年龄双方持工作或居住单位的介绍信,到区公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即为正式夫妻。1951年领取结婚证的274对,1952年增至863对,至195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基本普及。婚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离婚之后,双方愿意恢复夫妻关系者;持工作或居住单位证明信,到区公所或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领取《复婚证》,即恢复夫妇关系。 婚姻习俗 清代、民国时期,男女双方家长作主。娶媳、择婿基本上以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为标准,所谓门当户对。家有耕地数亩,能为儿娶上媳妇的农户,多选年龄相当,勤俭持家的女儿为媳;家至贫者,娶媳困难,有的领一贫家幼女抚养,为童养媳,俗称“团圆媳妇”,有的两家女儿对换,俗称换亲;有的男子成年之后,挣得财产,才能娶上媳妇。有的用女儿作商品卖出;个别的为升官发财,攀高结贵,将女儿嫁给富豪、官绅为妻妾。造成的婚姻悲剧实难胜述。 议婚、结婚的仪式的繁简依附于双方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贫者婚仪至简,看好日子,新妇或坐轿或乘车至婆家,拜过天地即完成婚礼。富裕之家要经过议婚,合婚(将男女双方出生的年、月、日、时交换,如相合家长同意即定婚),换庚帖(帖上写主婚人姓名、换帖时间、男女双方出生的年、月、日、时),通启(男方主婚人写“敬求金诺”字样,女方主婚人写:“仰答遵命”字样),送婚帖(俗称看日子,写明迎亲日期,新妇冠戴,上轿、下轿的方向和归宁、回房的时间)。迎娶之礼更为繁琐,男至女家要行“登堂礼”、“求亲礼”、“谢亲礼”;女至婆家要“燎轿”、拜天地、入洞房、行合卺礼等。 1928年,新式婚礼传入本县,只在少数耶稣教徒和个别知识青年中实行。 建国后,贯彻《婚姻法》,婚礼仪式有较大改变。50年代,乡村中或多或少地保留了换庚帖、坐轿、拜天地等旧时的形式。60年代初,订婚以照像代替了庚帖。70年代,婚礼大为简化。结婚之日,新妇或坐车、或骑自行车至男家,男女双方向主婚人和亲友致敬后,婚礼即告成。有的领了结婚证,到外地旅游。有的机关单位和农村举办集体婚礼,由单位负责人主持,既隆重又节约,甚受群众欢迎。亦有的大办婚事,借结婚之际,大摆酒宴;有的女方索要过多的衣物、家具或彩礼,使男方债台高筑,影响婚后生活和感情。 回族婚礼 清代、民国时期,回族人民除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外,还受宗教制度的束缚。一是结婚之日,要请阿訇“诵经”、写“伽宾”(称依扎布,用阿拉伯文书写的结婚证书),结婚日期必须是主麻日(星期五),不写伽宾伊斯兰教即不予承认。二是限制回族妇女与外族通婚。建国后,回族的青年男女实现了婚姻自由。双方同意领了结婚证,即为夫妻,写伽宾的渐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