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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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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医疗制度
自费医疗 建国前,医疗全系自费,药铺、诊所均为私营,药价昂贵。贫者无钱吃药,小病抗,大病熬,病死率很高。建国后,自费医疗仍为主要医疗制度。由于群众逐步脱贫致富,加之药价较建国前多有降低,病患者多能获得及时治疗。少数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酌予救济。 公费医疗 1952年7月,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1978年,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持公费医疗证到区(公社)级以上医疗单位就诊,药费记账。因管理不善,加之干部队伍年龄老化,疾病增多,某些新药价格较高,经费长期超支,至1978年,累计超支20余万元。1979年初,改为定点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但超支现象仍未扭转,且不便就诊。同年10月,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将经费拨付各单位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凭药费收据在本单位报销。就诊虽方便,但超支现象仍较严重。1984年,全县超支20.30万元;1985年,超支17.85万元。为扭转亏损,1985年9月,改为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人员,按原规定凭药费收据实报实销;在职人员除应享受公费医疗每月数额2.5元据实报销外,超支部分凭药费收据报销70%(住院报销90%,公伤或癌症报销100%)。 东平县1965~1985年公费医疗人数、药费指标一览表 单位:万元 ┏━━━━┯━━━━┯━━━━━━┯━━━━━┯━━━━┯━━━━━┯━━━━━┯━━━━━━┯━━━━━━┓ ┃年份 │人数 │药费指标 │年份 │人数 │药费指标 │年份 │人数 │药费指标 ┃ ┠────┼────┼──────┼─────┼────┼─────┼─────┼──────┼──────┨ ┃1965 │2514 │4.42 │1972 │4650 │11.02 │1979 │5024 │13.25 ┃ ┠────┼────┼──────┼─────┼────┼─────┼─────┼──────┼──────┨ ┃1966 │2800 │5.58 │1973 │3500 │12.34 │1980 │5125 │14.70 ┃ ┠────┼────┼──────┼─────┼────┼─────┼─────┼──────┼──────┨ ┃1967 │2950 │5.15 │1974 │3500 │7.80 │1981 │5500 │15.80 ┃ ┠────┼────┼──────┼─────┼────┼─────┼─────┼──────┼──────┨ ┃1968 │3400 │5.15 │1975 │3600 │10.20 │1982 │6100 │15.00 ┃ ┠────┼────┼──────┼─────┼────┼─────┼─────┼──────┼──────┨ ┃1969 │3700 │6.61 │1976 │3850 │10.00 │1983 │6381 │18.18 ┃ ┠────┼────┼──────┼─────┼────┼─────┼─────┼──────┼──────┨ ┃1970 │4000 │6.15 │1977 │3900 │8.50 │1984 │6500 │19.50 ┃ ┠────┼────┼──────┼─────┼────┼─────┼─────┼──────┼──────┨ ┃1971 │4500 │8.23 │1978 │4613 │7.90 │1985 │6950 │20.85 ┃ ┗━━━━┷━━━━┷━━━━━━┷━━━━━┷━━━━┷━━━━━┷━━━━━┷━━━━━━┷━━━━━━┛ 合作医疗 1972年,大部分生产大队实行队办合作医疗。1973年,出现社、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1974年,全县453个大队中,队办的442个,参加社、队两级联办的437个。 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社员每人每年交费2元左右。在本大队卫生室就诊,免收诊费;药费根据本大队具体情况,免收或部分免收。参加社、队两级联办的,经费一部分留队使用,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社员住院(在本公社卫生院或经批准到上级医院),医药费由公社卫生院全部或部分报销。 合作医疗对农民防病治病,起了一定作用,但因与经济基础不适应,经费超支现象严重。1984年先后停办。 劳保医疗 1952年2月,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后,县内企业单位,凡享受劳保医疗职工,医药费由单位实报实销;其直系亲属医药费,凭医院单据由本单位报销50%。“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单位中断。1978年后相继恢复。1985年,全县执行劳保医疗制度的单位29个,职工27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