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教师待遇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4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4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教师待遇


    清末民初,公立学校教员薪金由地方自筹办学经费中拨发。初等小学教员月薪约在13~15千文之间。1914年12月,县《教员暂行简章》规定:教员薪金分甲、乙两级,甲级月薪17千文,乙级15千文。
    1930~1937年,县立初级中学教员月薪高者70元,低者50元;小学教员月薪高者32元,低者12元。短期小学教员月薪一级18元,二级16元,三级14元。教员薪金常数月不发。1921年,全县小学教员曾为此罢教请愿。1937年,国民党县教育局以水灾严重为借口,停发小学教员薪金,县工委委托于林甫等组织教师索薪,几经斗争,始获薪金二分之一。

    东平县初级中学教职工月薪标准表
    (1937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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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训育主任      │教务主任  │总务主任    │教员                    │职员                  │工友            ┃
┃            │              │          │            ├─────┬──────┼─────┬─────┤                ┃
┃            │              │          │            │最高      │最低        │最高      │最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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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90            │90        │70          │70        │50          │50        │3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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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平县小学教职工月薪标准表
    (1937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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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小学                                        │初级小学              │短期小学                │私立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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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校长      │教员      │一级  │二级    │三级  │最高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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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8        │24        │22          │15~18    │12~15    │18    │16      │14    │1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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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小学教师待遇实行粮柴供给制,每月小米60斤,柴180斤。后改为小米80斤,柴240斤。
    解放战争初期,沿用粮柴供给制。1948年6月,改行薪粮制,评级发粮,标准如下表:

    东平县教师薪粮等级标准表
    (1948年)  单位:斤(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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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教育干部                    │高小教师                    │初小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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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260                         │220                         │160                   ┃
┠────────────┼──────────────┼──────────────┼───────────┨
┃乙                      │230                         │190                         │130                   ┃
┠────────────┼──────────────┼──────────────┼───────────┨
┃丙                      │210                         │160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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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沿行薪粮制。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分值按《大众日报》每月公布的工资分折实牌价计算,小学教师人均96分。其中小学校长115~130分,高小教师110~125分,初小教师90~115分。1954年调整工分,全县教职工594人,其中321人升级,人均107分。
    1956年工资改革,按工龄、学历、工作表现评定等级,人均工资37.72元。1963年工资调整,着重提高低工资。1968~1972年,小学教师下放到生产队实行工分加补贴,按所在队中等劳力记工,每人每月平均补贴17元。1972年恢复原工资制,补发了下放期间扣发的工资。1978年工资调整,有953人升级。1979年有840人升级。1981年有1843人升级,563人升两级,人均工资由1979年48元提高到55元。其它洗理、书报、取暖、降温、副食、肉食、粮差、工龄补贴、差旅补助等待遇与机关干部同,另外还有教龄补贴和班主任费。
    民办小学教师工资,建国前由办学人与教师商定,3元、10元、12元不等。建国初由办学单位自定。1958~1980年,由生产队记工参加分配(相当所在生产队中等劳力工分),每月发给3~5元补助,1972年,国家开始给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5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8元。1975年,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4.5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6.5元。1978年,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9.5元,另外,每人每月增副食补助2.5元。1984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人均每月46.5元。国家补助19.5元,副食2.5元,其余部分以区为单位集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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