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塾 清代,书院由州训导署管理,书院院长(亦称山长)由地方官绅聘任。私塾由办学人管理,塾师由办学人自聘。
小学 清末民初,由县劝学所管理;小学校长由地方乡绅推荐,由县知事批准任命。1913~1939年9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县政府批准任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小学先后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和县民主政府第三科管理。建国后,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科管理。完小校长、教导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委任,初小校长由县教育科委任。1958年后,小学实行县、公社双重领导,以县为主;小学的设置和校长的任免由县人委批准。各公社成立中心完小,中心完小校长配合公社文教助理员实行业务领导和行政管理。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大队,由贫下中农管理。1977年恢复县、社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1985年,由县、区双重管理,以区为主。
中学 1930~1937年,县立初级中学由县管理。校长由县提名,报省教育厅任命;教员由校长聘任。1954年山东省东平中学由泰安专署教育科代管。1957年后民办中学由区(公社)领导和管理。1962年后,一、三中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和管理,其余县办中学由县和公社双重领导。1966年6月,县办中学由县社双重领导,戴帽中学(①戴帽中学,即小学设初中班,俗称戴帽中学。)由公社领导。1977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
师范 民国初期,县师范讲习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51~1952年,东平速成师范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1958~1959年,东平工读师范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70~1981年,东平师范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1981年,东平师范改称东平教师进修学校,由县教育局管理。
第二节 管理体制
视图
院·塾 清代,书院由州训导署管理,书院院长(亦称山长)由地方官绅聘任。私塾由办学人管理,塾师由办学人自聘。
小学 清末民初,由县劝学所管理;小学校长由地方乡绅推荐,由县知事批准任命。1913~1939年9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县政府批准任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小学先后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和县民主政府第三科管理。建国后,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科管理。完小校长、教导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委任,初小校长由县教育科委任。1958年后,小学实行县、公社双重领导,以县为主;小学的设置和校长的任免由县人委批准。各公社成立中心完小,中心完小校长配合公社文教助理员实行业务领导和行政管理。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大队,由贫下中农管理。1977年恢复县、社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1985年,由县、区双重管理,以区为主。
中学 1930~1937年,县立初级中学由县管理。校长由县提名,报省教育厅任命;教员由校长聘任。1954年山东省东平中学由泰安专署教育科代管。1957年后民办中学由区(公社)领导和管理。1962年后,一、三中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和管理,其余县办中学由县和公社双重领导。1966年6月,县办中学由县社双重领导,戴帽中学(①戴帽中学,即小学设初中班,俗称戴帽中学。)由公社领导。1977年,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体制。
师范 民国初期,县师范讲习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51~1952年,东平速成师范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1958~1959年,东平工读师范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70~1981年,东平师范由专署和县双重领导。1981年,东平师范改称东平教师进修学校,由县教育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