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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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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募兵
清末民初,实行募兵制。军队直接来县招募新兵,应募者多是失业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1936年,实行按地亩多少征学兵、壮丁。地主、富户多雇用他人顶替,称卖学兵、卖壮丁。买主与卖主签定生死文书,有中人作保。文书内容:双方议明买方付卖方现金若干元或土地若干亩;卖方死、伤、病、残,买方概不负责;不论服役时间长短照数付款;卖方必须改用买方的姓名。卖学兵、卖壮丁者多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卖学兵、壮丁的典型调查统计表 ┏━━━━━━━┯━━━━━━┯━━━━━━━━┯━━━━━━━┯━━━━━━━┯━━━━━━━━┯━━━━━━━━━━━━┓ ┃ 卖者姓名 │ 成份 │ 被顶替者姓名 │ 买主成份 │ 种类 │ 待遇 │ 主要条件 ┃ ┠───────┼──────┼────────┼───────┼───────┼────────┼────────────┨ ┃ 王吉兴 │ 佃户 │ 王笃孝 │ 地主 │ 学兵 │ 管吃穿 │ 不去就退地 ┃ ┠───────┼──────┼────────┼───────┼───────┼────────┼────────────┨ ┃ 白兆江 │ 佃户 │ 李吉昌 │ 地主 │ 壮丁 │ 土地40亩 │ 病死残伤概不负责 ┃ ┠───────┼──────┼────────┼───────┼───────┼────────┼────────────┨ ┃ 张士仁 │ 贫农 │ 不详 │ 地主 │ 学兵 │ 现洋200元 │ 病死残伤概不负责 ┃ ┠───────┼──────┼────────┼───────┼───────┼────────┼────────────┨ ┃ 展庆友 │ 贫农 │ 不详 │ 地主 │ 壮丁 │ 现洋165元 │ 病死残伤概不负责 ┃ ┠───────┼──────┼────────┼───────┼───────┼────────┼────────────┨ ┃ 梁启兴 │ 贫农 │ 不详 │ 地主 │ 学兵 │ 现洋200元 │ 病死残伤概不负责 ┃ ┠───────┼──────┼────────┼───────┼───────┼────────┼────────────┨ ┃ 陈兆山 │ 中农 │ 陆家其 │ 地主 │ 学兵 │ 无代价 │ 佃户 ┃ ┗━━━━━━━┷━━━━━━┷━━━━━━━━┷━━━━━━━┷━━━━━━━┷━━━━━━━━┷━━━━━━━━━━━━┛